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00號上 訴 人 王忠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25元。
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7,487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向第二、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訴之聲明為:㈠撤銷美樹館大廈社區於111年11月13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㈡被告二人應各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上訴人聲明第一項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但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加計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合計175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5萬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8,325、27,487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見板司調卷第5頁),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25元、第二審裁判費2萬7,487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