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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4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龍全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憶萍

劉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