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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偉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萬4,033元(見本院卷第1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裁判日期:202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