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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44號原 告 賴秋溱(原名賴沛晴)訴訟代理人 黃怡穎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兆展科技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及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完整姓名及住、居所地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裁判日期:202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