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477號原告 即反訴 被告 億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鋒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信忠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複 代理人 黃子盈律師被 告 聯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捷公司)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袁建欣被告 即反訴 原告 聯成數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成公司)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裴超颿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品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聯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96,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本訴之訴訟費用由被告聯成公司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五、反訴之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聯成公司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196,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億鋒公司起訴聲明:(一)被告聯捷公司、袁建欣及裴超颿應連帶給付原告2,152,9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聯成公司應給付原告19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就反訴部分聲明:反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並主張略以:
㈠億鋒公司自76年起經營銷售貼紙業務,為消費者提供客製化
貼紙製作服務,於業界始終居於領先地位。為拓展貼紙網路銷售業務,乃於109年間籌設網路平台「貼紙先生(Everprinter)」(以下稱「系爭網站」),並向Godaddy網站購得「www.everprinter.com」網域名稱。由於億鋒公司不懂網站建置技術,遂於109年委由聯捷公司「建置」及「維護」系爭網站,聯捷公司依約需負責執行網站所需之技術事項(包含開發軟體、安裝資訊系統、維持雲端執行環境之正常運行等),亦負責系爭網站後續的修繕。兩造簽有「電子商務網站系統開發合約」(下稱系爭開發合約),並約定:第1條「甲方(億鋒公司)向乙方(聯捷公司)購買電子商務網站(以下簡稱本產品)之建置與系統維運服務。」;第2條「專案人員與責任分工:1.由乙方負責完成本產品之軟體開發與資訊系統安裝建置;2.由乙方負責維運本產品執行之雲端執行環境。」;第5條「系統保固:1.凡為本服務資訊系統損引發之問題或錯誤,均由乙方負責處理修正。」。
㈡系爭網站之運作模式為:客戶向億鋒公司訂製貼紙時,應登
入系爭網站並使用內建之「快速下單系統」,選擇欲訂購之客製化貼紙樣式並輸入個人資料、通訊地址等寄件資訊。億鋒公司即得依客戶提供之資訊,完成貼紙製作再將成品出貨予客戶。而客戶提供之個人資料(姓名、電子郵件、訂單內容、貼紙圖片檔案、會員點數等)、金流資料(帳款、發票系統等)、物流資料及其他交易相關資料(以下統稱「系爭客戶資料」),對貼紙業務之經營至關重要,該資料乃屬於億鋒公司所有。依系爭開發合約,系爭客戶資料均存放於聯捷公司管理之AWS(Amazon Web Services)雲端空間(下稱「AWS雲端空間」)。
㈢於111年3月間,聯捷公司因經營不善、人力不足而無法繼續
提供維護網站服務,要求億鋒公司須派員至聯捷公司之關係企業聯成公司接受訓練,以維護系爭網站,並要求額外支付代訓費用。億鋒公司為避免系爭網站因缺乏專人維護而影響貼紙販售業務,僅得暫時與聯捷公司妥協,於111年4月間與聯成公司簽訂「一年一簽」的代訓合約(下稱系爭代訓合約),並支付第一年的代訓費用共294,000元。孰料於111年8月間,裴超颿向億鋒公司表示無庸再派員前往訓練,且後續未再履行維護系爭網站之責任,億鋒公司遂於111年8月向聯捷公司、聯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裴超颿表達未來將自行開發網站,並請求聯捷公司返還系爭客戶資料。然而,聯捷公司不但未將系爭資料歸還,竟於111年8月10日惡意關閉系爭網站之人員測試環境,導致億鋒公司無法正常使用系爭網站,更使億鋒公司確信與被告已失去合作之互信基礎,乃於111年8月25日正式要求被告返還系爭資料,卻遲遲未獲回應。㈣本件聯捷公司、袁建欣及裴超颿蓄意妨害系爭網站正常運作
。自億鋒公司向裴超颿表達將自行建置網站並請求返還系爭客戶資料以來,被告多次藉管理網站之便,蓄意妨害系爭網站正常運作,造成無法順利完成交易(包含訂單功能失常、無法出貨、消費者結帳時出現錯誤訊息等),嚴重影響消費者使用系爭網站之體驗,造成億鋒公司業績嚴重虧損以及品牌形象惡化。包含以下情形:
⒈111年9月6日,被告突然將網站後台全面關閉,使億鋒公司
根本無法出貨,系爭網站排名甚至因此急遽下滑,嚴重影響營運。
⒉111年9月21日,億鋒公司收到Google訊息告知系爭網站無
法被索引,原因係被告於所有程式碼中置入「robots.txt」,導致消費者無法透過Google搜尋到系爭網站,造成網站流量大幅下降。
⒊111年9月22日,億鋒公司收到Google系統通知系爭網站有
「文字太小,不易閱讀」、「可點選的元素之間距離太近」等問題,原因係被告任意調整系爭網站系統設定,致億鋒公司網站在「貼紙銷售」領域的排名下滑。
⒋111年9月27日、9月30日、12月19日,被告擅自變更系爭網
站內Instagram網站插件功能,導致系爭網站無法順利顯示轉自Instagram網站之圖片,影響億鋒公司之宣傳及銷售。
⒌111年9月27日、10月17日,被告刻意修改網站程式碼,導
致系爭網站載入速度極慢,行動裝置及桌面不良網址數量大量攀升,網站使用者體驗嚴重惡化,影響億鋒公司宣傳及銷售。
⒍111年12月2日,被告惡意更改設定,導致系爭網站新竹貨
運訂單系統之「自動完成訂單」功能失常,消費者無法順利追蹤訂單,已完成之訂單也不會確實完成,導致億鋒公司須透過新竹物流網站查詢配送進度,並另行以電話及電子郵件與客戶聯繫,不僅造成億鋒公司需支出額外成本,更引來諸多客訴。
⒎111年12月,被告惡意更改設定,致國稅局通知億鋒公司「
報稅異常」。億鋒公司「已上傳」相關發票到網站系統,但卻因被告惡意更改網站系統設定,導致發票「沒有傳給國稅局」,億鋒公司甚至因此遭到國稅局調查,嚴重影響商譽。
⒏112年1月16日,被告又關閉網站前、後台,致消費者結帳
時出現錯誤並對網站使用產生疑慮,諸多消費者因而於當日陸續提出訂單退款要求,且礙於網站關閉,億鋒公司亦無法即時處理客戶需求,致許多訂單必須延宕處理,已嚴重影響商譽及品牌信任。
⒐112年2月7日至2月10日,被告修改網站設定,造成客戶以
信用卡付款時收到信用卡憑證失敗之訊息,億鋒公司接到大量客訴表示質疑信用卡資料之安全性,已嚴重影響商譽及品牌信任。
⒑更甚者,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受鈞院囑託
於112年5月23日中午至被告等公司執行保全證據,惟被告於保全證據執行完畢後,旋即於當日下午接連更改系爭網站設定、甚至關閉系爭網站,致使億鋒公司遭受嚴重損害,略如下述:
⑴被告於112年5月23日下午惡意關閉系爭網站發票後台,
導致發票功能完全失效,影響億鋒公司業務營運狀況甚鉅。
⑵被告於112年5月23日下午惡意更改系爭網站設定,導致
客戶無法以個人臉書(Facebook)帳號登入系爭網站購買貼紙,億鋒公司為此收到大量客訴,致生嚴重營業及商譽損失。
⑶系爭網站客戶如購買客製化貼紙須先上傳檔案,惟被告
於112年5月23日下午惡意更改網站設定,造成系爭網站檔案上傳功能完全失效,客戶因此無法下單。
⑷被告於112年5月23日下午惡意更改網路設定,導致億鋒
公司客戶設定信箱因後續不能正常完成驗證,故無法於系爭網站購買貼紙,億鋒公司為此收到諸多客訴,所受商譽以及營運之損失甚鉅。
⑸為報復億鋒公司執行保全證據,被告於112年5月23日下
午惡意關閉系爭網站LinePay支付功能,造成用戶無法透過LinePay支付,造成多筆交易無法完成,更收到大量客訴。
⑹被告於112年5月23日下午惡意關閉系爭網站email功能,
導致億鋒公司與系爭網站用戶均無法接收系統發送的email,以至於業務運作完全受阻。
⑺被告前已多次擅改系爭網站新竹物流功能,造成億鋒公
司因額外支出大量成本而受到損害。士林地院於112年5月23日執行保全證據後,被告為報復億鋒公司前開執行程序,即於同日下午再次擅改新竹物流功能。
⑻被告收到億鋒公司要求排除上開系統故障之訊息後,不
但未即時協助修繕,竟於112年5月23日夜間直接將系爭網站全部關閉,導致被告貼紙業務完全停擺,損失甚鉅。㈤系爭開發合約期限屆至後,億鋒公司於112年6月29日以律師
函通知被告應返還現存放於AWS雲端空間之系爭客戶資料。惟裴超颿稱其並無返還之義務,亦無義務保存客戶資料,並脅迫億鋒公司須另行給付費用,否則拒絕返還客戶資料或將刪除客戶資料,此舉已顯然違背誠信原則。鈞院曾於112年8月1日開庭時曉諭被告將億鋒公司於兩造合作期間所經營網站開啟,以供億鋒公司嘗試自行存取資料,為達此一目的,被告只需要開啟該網站「後台」即可,無須開啟「前台」。
詎被告竟將前台開啟,億鋒公司於112年8月1日、112年8月7日兩度通知被告暫勿開啟系爭網站。復於112年8月21日具狀向鈞院說明無論從專業技術上或者法律上皆應由被告自行將客戶資料返還億鋒公司等情。然被告卻仍開啟網站,致億鋒公司於112年8月30日接獲客戶反應能在網路上搜尋到被告開啟的系爭網站(網址:everprinter.taocart.com),且客戶亦表示系爭網站極易與億鋒公司現經營之網站產生混淆,因而對億鋒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存疑,更甚至質疑億鋒公司網站是否遭不法人士盜用?億鋒公司是否有資安疑慮?嚴重損及億鋒公司商譽。億鋒公司復於112年8月31日發函要求被告應立即關閉網站,不料被告接獲通知後仍執意不關閉,造成億鋒公司商譽持續受損。足以顯示被告係惡意放任系爭網站開啟以損害億鋒公司經營業務。嗣鈞院112年9月12日開庭時曉諭被告應將客戶資料庫轉為EXCEL檔案,並交付億鋒公司,被告亦當庭承認若將系爭客戶資料轉檔為EXCEL檔,就不會影響其營業祕密。是被告既已有交付系爭客戶資料給原告的合理方法,自應即時關閉系爭網站,經億鋒公司要求後,被告仍不關閉。億鋒公司多次要求被告應立即返還客戶資料,被告卻直到兩造合約至112年6月29日屆至後,仍拒不返還,億鋒公司為避免業務因缺少重要的企業客戶資料而完全停擺,僅能請求舊客戶重新提供資料俾利交易繼續進行。被告辯稱億鋒公司具有自行存取移轉資料之能力,並非事實。被告拒絕將系爭客戶資料返還億鋒公司,怠於維護系爭網站,甚至頻頻惡意關閉系爭網站及妨礙系爭網站正常運作,導致億鋒公司需額外支出大量成本始能維持網站運作以及基本交易功能,更因此受到嚴重的營業損失。從而,億鋒公司僅得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㈥億鋒公司係與聯捷公司簽署系爭開發合約、依聯捷公司指示
與聯成公司簽署系爭代訓合約,系爭代訓合約並未取代系爭開發合約。依系爭開發合約第2條、第4條、第5條已經清楚載明被告聯捷公司:「負責完成本產品之軟體開發與資訊系統安裝建置、負責維運本產品執行之雲端執行環境」「負責系統維運(雲端系統可用性維護、既有功能保固、行動裝置新版本相容問題、系統效能改善、資料備援與重置)」「負責處理修正本系統之問題與錯誤」。且由被證四即111年4月間雙方的line訊息對話,億鋒公司曾五度請被告協助上線:
「再麻煩您上正式環境」「再麻煩您幫忙上正式環境了」「Felix(即裴超颿)再麻煩幫我們更新正式環境了」「可以再幫我們上一次嗎?」「Felix要再麻煩您幫我們更新正式環境了。」,足見億鋒公司根本無法進入後台管理程式,也無法自由存取資料。故聯捷公司依據系爭開發合約負有維護網站之義務,直至112年6月29日合約到期為止。
㈦億鋒公司派員工游以謙去聯成公司接受訓練,乃依系爭代訓合約行事,並非剽竊聯捷公司或聯成公司之營業祕密技術。
聯成公司是系爭網站的顧問,目的在訓練億鋒公司人員學習具備撰寫管理開發網站的能力。因此聯成公司本來就應該提供系爭網站軟體撰寫及開發的know-how給億鋒公司,否則億鋒公司何須付費派員接受聯成公司的訓練?聯成公司亦曾詢問游以謙「講到教學,目前www.everprinter.com的部份,你已經學會哪些?還有哪些項目需要移轉?」足見聯成公司本即負有教學的義務,還主動詢問億鋒公司需要知道什麼,豈能於本訴訟中反稱億鋒公司竊取其營業祕密。
㈧億鋒公司就系爭網站遭到關閉、各種異常情形,業已充分舉
證。被告公司空言否認並非其所為,顯示億鋒公司主張為真。查億鋒公司經營電商網站,不具電腦技術專業,故委託聯捷公司建置及維護網站,卻不料在合約到期前夕,僅因億鋒公司不欲再委託其維護網站,自111年9月起就一再遭到多次關閉網站及惡意更改網站設定。此由111年9月前系爭網站未見有遭到關閉、大量異常相比,即可證明111年9月後之網站關閉、大量異常均為被告惡意所為。由於「技術上」只有被告能控制網站,億鋒公司及第三人均無法控制網站,且億鋒公司不可能自己破壞網站,亦可推認網站之大量異常均為被告公司所為。系爭網站既係由被告建置及維護,且被告為具有專業電腦技術的廠商,原告則為不會網站建置及維護技術的業主,依據公平原則,如被告抗辯網站異常非其所為,亦應由被告舉證是第三人所為。
㈨按公司「實際負責人」應依據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
23條連帶負責任,為法律明文。系爭開發合約、系爭代訓合約,聯捷公司、聯成公司均係由裴超颿出面洽談、簽署、履行、溝通、協商。此外,裴超颿多次出庭說明兩造爭議,亦可證明裴超颿是聯成公司、聯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自應依上開法律規定負連帶責任。
㈩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
85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聯捷公司、袁建欣及裴超颿連帶給付損害賠償共2,152,992元。此外,億鋒公司亦得依民法第227條準用第226條規定請求聯捷公司賠償2,152,992元。說明如下:
⒈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及第
分別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次按公司法第8條第3項前段規定: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查:裴超颿為聯捷公司之實際執行負責人,即應與聯捷公司其他董事同負民事責任。被告聯捷公司多番惡意改動系爭網站系統設定甚至關閉系爭網站,導致億鋒公司之業績、商譽均受到重大損失,從而億鋒公司得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請求被告聯捷公司、袁建欣及實質負責人裴超颿向億鋒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⒉按民法第227條、第226條分別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
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依系爭開發合約第1條、第2條及第5條約定,聯捷公司應提供億鋒公司系爭網站維運服務,如系爭網站出現異常狀態,聯捷公司按前開合約約定自應即時排除網站異狀。惟自從億鋒公司向被告聯捷公司表示將自行建置網站後,聯捷公司多次惡意更改網站設定企圖影響億鋒公司營運,且經億鋒公司通知修繕網站後仍置之不理,足認聯捷公司之給付違反系爭開發合約之本旨,並導致億鋒公司受有損失,故億鋒公司自得依民法第227條準用第226條之規定請求聯捷公司賠償損害。
⒊億鋒公司請求損害賠償金額,詳如下述:
⑴關閉正式後台:億鋒公司為處理客戶退款及需以人工方式處理訂單,共支出成本30,000元。
⑵關閉得受Google檢索之功能:致億鋒公司損失營業額達1,325,808元。
⑶惡化使用者體驗:被告自111年9月起惡意調整系爭網站
設定惡化系爭網站使用者體驗,導致截至起訴日止每月客戶退款平均約50,000元,故億鋒公司共損失500,000元【計算式:50,000×10(月)=500,000元】。
⑷關閉新竹物流功能:被告惡意更改系爭網站設定,導致
新竹物流訂單功能失效,億鋒公司透過新竹物流網站查詢配送進度,並另行以電話及email與客戶聯繫,造成億鋒公司人自111年12月間至112年5月止已額外額外支出人力成本共167,184元。
⑸信用卡憑證問題:被告惡意更改網站系統設定導致系爭
網站自112年2月3日至112年2月14日期間平均每日均至少損失1至2筆訂單,每筆訂單金額平均為3,000元,故億鋒公司共損失30,000元【計算式:3,000×10(日)=30,000】。
⑹關閉系爭網站:被告於112年5月23日接連更改系爭網站
設定,更惡意關閉網站,導致億鋒公司因此損失整日之營業額。經查,億鋒公司112年5月之月營業額共2,157,076元,平均每日營業額達100,000元,足證被告惡意關閉網站導致億鋒公司損失100,000元。
⑺總計:2,152,992元。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億鋒公司得依民法第227條準用第226條規定請求聯成公司賠償196,000元。理由如下:
⒈聯捷公司於111年3月間要求億鋒公司須自費並派員至聯成
公司接受維護系爭網站訓練。億鋒公司為維持貼紙業務運作僅得於111年4月間與被告聯成公司簽訂系爭代訓合約,內容為「一年一簽」,並於簽約後即支付一年的代訓費用共294,000元。詎料聯成公司於111年8月3日後片面拒絕提供代訓服務,叫億鋒公司員工游以謙不用再去受訓。而億鋒公司員工游以謙在111年8月10日詢問裴超颿:「Felix請問一下測試環境掛掉了嗎?」之後,裴超颿再無任何回應(已讀不回),片面拒絕提供代訓服務,此有被告裴超颿及億鋒公司員工游以謙之Line對話紀錄,以及游以謙證稱:「八月三日被告法定代理人裴超颿就叫我不用去了,…之後我在八月十日時還有問被告法定代理人裴超颿技術上的問題,他都不回我。」等情可證。
⒉被告辯稱其係懷疑億鋒公司抄襲,所以拒絕提供代訓服務
云云,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億鋒公司否認之。至其臨訟辯稱係因疫情因素云云,並非其拒絕提供代訓服務的真實理由,因為當初根本沒有這樣說。至被告稱其有問必答、知無不言云云,亦非事實,蓋被告在111年8月10日後就「已讀不回」,拒絕提供代訓服務。
⒊被告稱其有在111年4月至8月2日前提供代訓服務,與億鋒
公司本件請求無關。億鋒公司所請求者,係被告111年8月3日後拒絕提供代訓服務後的違約責任。查億鋒公司已支付一年的代訓費用共294,000元,被告卻未依約履行111年8月3日至112年4月7日間之訓練事務,足認億鋒公司確實受有相當於前開8個月期間代訓費用之損害196,000元【計算式:294,000×8(月)/12(月)〕=196,000元】。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億鋒公司業已舉證證明受有損害
如前述,億鋒公司並同時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由法院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就反訴原告聯成公司所提反訴部分,億鋒公司的答辯理由如下:
⒈聯成公司與億鋒公司間之契約為系爭代訓合約,億鋒公司與
聯成公司間並未成立租賃關係,億鋒公司亦未委託聯成公司為任何資料之處理。聯捷公司保留並返還客戶資料,係其義務,且係其在訴訟過程中自願返還,聯捷公司不能請求任何費用,此部分與聯成公司亦毫無關係。且聯成公司未舉出客觀事證證明受有損害,其主張實無可採。
⒉聯捷公司依兩造間系爭契約、依法、依後契約義務及誠信原
則,均有返還客戶資料與億鋒公司之義務,聯捷公司保管及返還客戶資料為其「法律上義務」,為億鋒公司領取光碟之「法律上之原因」,億鋒公司並不構成不當得利,亦未有客觀事證證明億鋒公司受有利益或聯捷公司受有損害,聯捷公司無從主張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
⒊本件聯捷公司拒不返還億鋒公司客戶資料、揚言刪除客戶資
料,導致億鋒公司蒙受極大損害,並支出聲請保全證據、假處分及提起訴訟之相關費用。依系爭契約第4條之約定,聯捷公司負有「資料備援與重置」之義務;依據民法第541條之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及同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依據「後契約義務」及「誠信原則」,在合約關係結束後,聯捷公司有立即返還億鋒公司所有客戶資料之義務。
然聯捷公司一再拖延、拒還客戶資料予億鋒公司,致億鋒公司蒙受極大損害,聯捷公司以此「不潔之手」侵害億鋒公司在先,均已如前所述。
⒋又於112年5月23日士林地院法官至聯捷公司現場保全時,聯
捷公司員工僅花費5分鐘即將客戶資料轉存至光碟當中,顯示該資料為電磁資料,係輕易地由聯捷公司持有並得迅速複製,故聯捷公司保存及提供資料,應不會受有任何損害。
⒌億鋒公司並無反訴原告所稱「AWS雲端空間」的帳號密碼,
根本無從進入該AWS雲端空間,如何成為該空間之承租人,又有何支付款項之義務?是以,聯成公司請求系統授權及維持費用873,000元,並無理由。聯成公司所稱系爭系統之授權費用與維持費用為每日1,500元云云,億鋒公司否認之。聯成公司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億鋒公司並無使用其所稱系統之必要。
⒍聯捷公司稱億鋒公司於開啟網站期間自行下載商品資料、會
員資料、網站文章等並移轉新網站云云,並非事實。關於商品資料(照片)、部落格文章與常見問題,均為億鋒公司拍攝、撰寫且享有著作權之著作,億鋒公司使用於新網站上,與聯成公司有何干係?⒎聯成公司請求資料處理費624,000元,並無理由。聯成公司
臨訟聲稱其要逐條解碼,才能把客戶資料去除營業祕密後返還給億鋒公司,就資料解碼篩選之程式撰寫工時為1.5日、每工作日之勞務費用為8,000元云云,均未見其舉證,億鋒公司均否認之。再者,億鋒公司委託聯捷公司建置網站之費用不過57萬多元,而億鋒公司請求返還儲存在雲端上、本屬億鋒公司之客戶資料,聯捷公司竟然要求上開高額費用,顯違常情。故反訴之請求均無理由,請鈞院駁回其無理之主張等語。
二、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並略以下列情詞置辯:
㈠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所提出之各項證物均與事實相悖而不足
為憑。億鋒公司稱系爭網站之系統因被告擅自修改而有營業額損失云云,被告否認有擅自修改程式之事。依系爭網站之系統修改紀錄,最後係由游以謙修改,並發布至gitlab程式碼管理系統,再通知我方進行正式環境之上架,此乃系爭代訓合約所約定之分工方式。
㈡億鋒公司稱其有營業額損失一事,均與億鋒公司之網站銷售
額數據毫無關連,其所稱遭受之損失與系爭網站出現問題之間,欠缺相當之因果關係。此由億鋒公司稱其「遭受損失」時間點之期間,其營業額不減反增一事即可得知。
㈢依系爭開發合約第5條約定:系統保固:「…2.保固範圍僅限
於乙方(即聯捷公司)提供之系統功能,若屬不可抗力之事件或甲方對系統錯誤使用導致之問題均不可歸責於乙方…」,可知保固範圍僅限於聯捷公司提供之系統功能。然億鋒公司自取得系統網站之系統原始程式碼後,已自行為多次修改調整,並負有其軟體功能維護、及新功能開發之責任,自難認所有問題都要由聯捷公司保固。
㈣茲就億鋒公司所指系爭網站出現問題而誣指應由被告負責之情形,分別說明如下:
⒈億鋒公司指被告曾於112年5月23日惡意關閉系爭網站之系
統。然當日實係億鋒公司偕同士林地院人員,無預警至被告公司直接要求連線AWS雲端儲存設備正式環境之資料庫,無視被告警告此舉可能造成資料庫對外直接暴露之風險。為遵循法院人員指示,被告被迫更動正式環境上多項網路、安全設定,而將系統內部之資料庫直接曝露於網際網路上進行下載。因AWS網路資安設定複雜,被告從未執行過此等高度違反資安規範之危險動作。當日被告公司之相關人員均外出執行業務,現場僅餘一位工程師留守,而當日下午被告收到億鋒公司通知系統部分功能異常時,又因億鋒公司要求只能透過電子郵件方式與律師溝通之條件下,無法即時了解部分功能之異常細節,被告勉力理解億鋒公司提出之問題後,於當晚即完成網路環境設定之修復,並在修復後以電子郵件回報億鋒公司知悉。重置過程中被告有幾次必要之重開程序,億鋒公司卻指此為挾怨報復,著屬荒謬。億鋒公司對於112年5月23日有法院人員進行保全證據程序,毫無任何預見可能,顯屬「不可抗力」。被告依法院人員指示打開資料庫,爾後如需使網站繼續運作,須反覆重開網站進行重新測試各種設定,始得對外正式運作,此乃事所必要之程序。當時僅有部分功能因上述不可抗力原因出現異常,整個系統大部分之功能,均可正常使用,是億鋒公司稱其有月營業額每日10萬元之損失係可歸責於被告,實屬無據。
⒉111年9月6日之(403)狀況,實非被告有意關閉系爭網站之
後台功能,因系爭網站系統本無單獨關閉後台之功能。當日上午10時33分許,被告聽聞億鋒公司傳送過來之問題通報時,即開始進行系爭網站之錯誤排除檢查並發現網路防火牆曾有異常流量導致部分功能觸發限制存取機制,此屬保障系爭系統網路資訊安全之正常機制;在被告重新啟動防火牆後,於當日早上11點23分回復正常運作。期間一般外部使用者均能正常使用系爭網站,僅在某些系統管理之網址,暫因資安異常存取限制連線。從億鋒公司向被告通報問題至解決所有問題之疑難雜症,全程不到一小時,被告皆已全部排除,可見被告確有積極處理億鋒公司所指出之問題,效率奇高無比。億鋒公司就此部分指述所提出之原證9,僅能得知億鋒公司曾於該日單方面由其訴訟代理人表示有此事出現,網頁中得知有「Forbidden」「You don’t have permission to access this resource.」等英文。此均無從證明係因被告關閉網站而造成。
⒊億鋒公司指稱被告有故意關閉Google檢索云云,並不實在
。檢索部分實係億鋒公司所管理系爭網站前台與外部第三方網站連結之關係,並非系爭開發合約之保固範圍。且被告亦均配合億鋒公司之要求而進行修改,是億鋒公司所稱之營業額損害達1,325,808元,實無憑據。億鋒公司提出之原證9檢索統計資料內之「檢索要求總數」,實為網路機器人來訪網站之次數,而非網站流量,億鋒公司就此實有誤解。申言之,「robots.txt」是個廣泛存在於各種網站的檔案,用以避免網站因要求過多而超載,並非使特定網頁無法出現在Google之搜尋結果。該檔案從系爭網站正式上線就一直存在,並非被告事後置入。本事件實為億鋒公司在系爭網站上之錯誤修改所導致,應由億鋒公司公司之工程師負責,而不應將責任強加於被告。且由億鋒公司收到的電子郵件中(原證10),亦清楚顯示Google將之列為主要非重大之問題,原文為『「非重大問題」,只是我們建議改善的地方,你的網頁或功能並不會因此無法顯示在Google服務中...』根據Google官方針對robots.txt之說明文件,曾指出:robots.txt檔案能夠告訴搜尋引擎檢索器,可存取網站上的哪些網址。這個檔案主要用來避免網站因要求過多而超載,而不是讓特定網頁無法出現在Google搜尋結果。由此可知,robots.txt本身係為了防止網路爬蟲因要求過多而造成網站超載,而從檔名亦可知悉,這個檔案係供網路上之機器人程式所參考之用。該檔案不影響網站系統之本身運作,亦非用來阻擋特定網頁無法顯示於Google搜尋之結果,並不會使億鋒公司之網頁或功能無法顯示於Google服務中。且依被證8所示系爭網站檔案修改時間紀錄,僅robots.txt這個檔案在111年9月30日、及111年10月3日有異動紀錄,其餘檔案均以111年7月5日為最後異動之時間,此係因被告在111年9月29日配合億鋒公司之要求而對robot.txt所進行修改(參被證13)。被告在111年9月30日(五)晚間進行第一次修改,其後111年10月3日(一)又發現部分內容並未完全依照億鋒公司之信件要求,遂再進行第二次修改所致。億鋒公司不明實情,蓄意曲解被告配合修改該檔案之行為,誣指被告對整個系統之程式加以修改,實屬遺憾。
⒋億鋒公司稱被告蓄意調整系爭網站設定致惡化使用者體驗
,致其每月客戶退款平均5萬元云云,顯屬無憑,被告均予否認。且消費者退款原因很多,也可能因億鋒公司產品不良所致。此部分應由億鋒公司舉證以實其說。
⒌億鋒公司指系爭網站圖文過小擁擠,亦非被告所為。億鋒
公司稱網站前台報價系統顯示異常一事曾通知被告,被告否認,被告從未收到億鋒公司反應上情,被告亦從未有拒絕履約之情,此部分億鋒公司應負舉證責任。另億鋒公司再指稱被告曾於112年2月6日無故關閉網站後台、及同年5月12日起,惡意關閉網站之電子郵件功能等情,被告均嚴正否認,尚請億鋒公司負相關舉證責任。
⒍億鋒公司稱信用卡憑證問題,係因被告更動系爭網站設定
所致云云,實屬無稽。因億鋒公司本須「定期」向信用卡公司申請更換憑證,實與被告毫無關係。又因億鋒公司未向信用卡公司取得相關憑證,更未主動告知被告有關信用卡憑證已申請更新通過,造成過期後所生之無法順利過卡之情,實與被告無涉。且系爭網站也可以使用信用卡以外的方式進行交易,是億鋒公司主張其因憑證問題受有損失云云,實難認有何因果關係存在。
⒎億鋒公司稱被告關閉新竹物流功能一節,被告否認曾就新
竹貨運訂單系統有何更改設定之情。該系統一直以來均係由億鋒公司自行加以管理。億鋒公司員工游以謙尚曾向被告公司之員工鄭景良探詢有關新竹物流程式之原始碼,並參與新竹物流程式修改工作。億鋒公司之游子儀、游以謙皆曾接觸處理新竹物流程式相關內容,又何能將新竹物流出現異常狀況之情,全然歸咎於被告所致?⒏億鋒公司於本訴訟中將自111年9月至111年2月所發生之系
統異常狀態,全數歸責於被告更動系統程式所造成,實屬臆測之詞。因本案中系統發生異常之狀況,多屬以下各種情況之一、或同時發生所致:
⑴系統外部環境發生異動:如信用卡網路資安憑證到期,
而億鋒公司未如期申請、Instagram網站插件逾期等,億鋒公司應申請其憑證或插件並要求被告上架等問題。
⑵第三方服務異常:如112年1月間發生國稅局系統繁忙之發票上傳連線逾時問題。
⑶系統軟體本身容錯不足:如新竹貨運「自動完成訂單」
功能在某些狀況下,無法運作(參被證49,該功能之最後修改者為億鋒公司員工游以謙)。
⑷系統網路資安系統啟動保護機制:如111年9月6日之網站
後台登入頁,因異常存取觸發限制存取(403 forbindde
n errors),惟該問題已於當天中午,即由被告完成修復。
⑸用戶端之個人電腦設定問題:如億鋒公司於原證48、及4
03 forbidden之另一種原因,係用戶端設定或異常使用所致,原文為「HTTP 403 forbidden errors are typically triggered by a client-side setup issue,so
you should be able to fix it independently.」事實上,當時該問題僅在億鋒公司之電腦上所發生,被告方面之電腦,並無發生此狀況,故在雙方之LINE對話紀錄中,被告提出需要去了解狀況,詢問億鋒公司係從何處得知?而被告在看過對方電腦畫面截圖後,始了解可能係用戶端之設定或異常使用所造成。
⑹系統網路設定異常之改動:如112年5月23日當天,被告
因配合法院保全證據程序,被迫違反標準作業流程(SOP)來修改網路設定後,系統對外有部分服務異常(僅有Email通知信、LinePay等),惟當時系統之絕大部分功能,均屬正常,故交付保全證據後,雙方均未發現上述問題,直至當天下午億鋒公司發現問題後,被告旋於當天完成修復。
⑺其他因使用者錯誤使用或觸發未預期狀況所造成之例外或錯誤狀況。
⑻上開各問題,均非被告主動更動系統程式所造成,億鋒
公司不明究理,一昧將系統所有異常狀況,臆測為被告故意破壞所造成,甚要求被告需負舉證責任,實屬無據。因被告從未進行過之事,又何能負舉證責任?易言之,上開狀況均係系統運作期間所常見之問題,不足為奇。又自億鋒公司開始接管系統修改之工作起,僅在111年4月起至6月止間,即發生24起Bug之異常錯誤狀況,倘依億鋒公司之邏輯而言,前揭兩個月期間所發生之Bug總數,則有4倍多之光怪陸離情形?然億鋒公司卻就此隻字不語,亦無任何大驚小怪之舉,顯有雙重標準。⑼此外,111年4月起至6月止間之錯誤情形,億鋒公司亦皆
依雙方代訓合作之分工模式,自行修復程式後,再交由被告進行上傳程序,然從111年7月5日後,億鋒公司則未再交付任何程式,要求被告進行上傳動作,被告為免瓜田李下之嫌,只能在被告所負責之權責分工範圍內進行處理。
㈤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主張被告有拒絕提供代訓服務一節,被告爰予否認,說明如下:
⒈被告否認有何經營不善、人力不足之情,本件係因億鋒公
司提出大量需求之開發事項,被告評估依該等需求事項,被告所提出之報價恐億鋒公司無法接受。雙方才協議由億鋒公司派員至聯成公司進行訓練,使其得在被告授權系爭網站之系統,依其需求自行開發設計新功能項目,而聯成公司僅擔任開發事項之顧問,以節省億鋒公司之支出。此即系爭代訓合約之由來。
⒉後因被告已確認億鋒公司有自行於外部搭建盜版被告所有
智慧財產權之事證,為避免游以謙至被告辦公場域再進一步取得其他重要之機密資訊,才向億鋒公司表示人員有問題,改以Line通訊方式連繫,完全合情合理。最終,被告於111年8月初,亦主動詢問游以謙尚有哪些技術項目需要移轉?游以謙明確回覆:尚在統整中,後續會再請教被告等語,由雙方對話內容,並未見被告有何不願提供相關服務之態度或意向。俟億鋒公司或因盜用被告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而有作賊心虛之心態,未再向被告提出任何代訓之相關技術問題。是本件億鋒公司如認其有未受訓或有未能受技術上之指導等情,實乃其本身未主動向被告提出請求所致,而非被告拒絕提供服務。
⒊事實上,億鋒公司如有任何技術問題均可使用LINE方式連
繫。且當時是疫情期間,為避免疫情擴大傳染,雙方均居家辦公,皆能以遠端方式完成工作。對軟體開發工作者而言,是否進辦公室並非工作是否能完成之必要條件。實務上,雙方平時之溝通與技術問答,亦確實能由line和gitlab程式碼管理系統進行。且游以謙已於鈞院證述憑其一人已經開發出功能相同的「everprinter.com.tw」網站系統,足以證明億鋒公司員工游以謙已完全取得被告方面所提供之代訓成果。
⒋何況,游以謙在代訓期間,竟然複製設立一個與系爭網站
一模一樣之網站,其早於111年5月23日時,已向被告員工鄭景良刺探索取有關後端連結資料庫之設計方式。億鋒公司員工游子儀亦曾意圖向裴超颿索取table之row,以反向工程刺探聯成公司之資料庫設計之營業秘密。游以謙於111年7月18日意圖私下向被告員工鄭景良索取有關被告聯捷公司系爭正式環境之資料庫設計方式。被告因此認定億鋒公司當時已有使用不同程式語言,重製被告之網站設計方式,有違反系爭開發合約第6條之約定。為避免被告關於相關程式設計之機密,再為億鋒公司員工游以謙繼續竊取,被告始會不讓其再至聯成公司。惟暫不論游以謙此舉已對被告之智慧財產權造成嚴重侵害,但由億鋒公司能夠做到這件事,業已充分展示自身已能完取得其代訓合約所應得之結果,亦可證明被告對於億鋒公司派員之代訓內容,不遺餘力地的教導。
㈥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請求均屬無理由。
三、聯成公司對億鋒公司提起反訴,聲明億鋒公司應給付聯成公司1,497,000 元,暨自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略以:
㈠億鋒公司應給付聯成公司系爭資料處理費共計為624,000元。
億鋒公司應法院指示,需將系爭資料整理後交付億鋒公司,涉及資料庫內52張資料表之篩選、解碼、去除營業秘密等技術性處理。為維保交付之資料完整性與安全性,反訴原告委由專業工程師進行相關技術處理,其所產生之成本應由受益之億鋒公司負擔。經查,平均每張資料表之資料逐條解碼篩選去除營業秘密之程式,撰寫工時為1.5工作日;依104人力銀行提供年資5年以上計算機軟體工程師之平均年薪110萬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中華民國113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程表,全年上班日約250天。可知每日之人事薪資成本至少為4400元;員工勞健保費用加上勞退費用公司負擔部分約為每月13977元(使用月薪92,100級距),換算每工作日成本為635元,每日成本合計為5035元。以軟體顧問之業界毛利率落在50%至100%之間計算,若毛利率為60%即為8056元。計算式:(4400+635)*(1+60%)=8056元。故依市場行情,該類專業資料處理之技術人員每日薪資成本至少為8,000元,且每張資料表之篩選與處理需時約1.5個工作日,總計需處理52張資料表,計算如下(計算式:8O00xl.5x52=624,0OO)。此費用之計算基於業界標準薪資結構,考量人事薪資、保險、勞退成本及適當之毛利率,均屬合理,並非無端主張。億鋒金司應依法返還該項費用。
㈡億鋒公司應給付聯成公司爭系統維持費共計為873,000元。根
據億鋒公司2023年6月30日之律師函,要求聯捷公司「勿刪除客戶資料或者作任何變更」,記載「另依照系爭合約第7條第9項之規定,客戶資料亦屬於我方營業秘密。倘若貴公司未經我方通知即刪除客戶資料,除有違反....因此麻煩貴公司在接到我方通和前,切勿刪除客戶資料或者作任何變更」。表示億鋒公司知悉其客戶資料儲存於系爭系統,並要求聯捷公司在收到通知前保持現狀,以便後續移轉及存取。故相關系統維持費用共計873,000元,計算方式:系爭系統之授櫧與維持費用為每日1,500元。計算期間為112年6月30日起至113年2月20日,共236日,合計354,000元。然本案自反訴提起日至今日,尚未收到億鋒公司律師函通知我方可自行關閉系統,因此自113年2月21日超計算至114年1月31日共增加346日,增加費用為519,000元(計算式:1,500元*306)。
因此系統維持費用共計873,000元(計算式:354,000元+519,000元=873,000元)。此費用自應由億鋒公司負擔。而聯捷公司已就已維持系統費用之債權讓與聯成公司。
㈢依系爭開發合約,聯捷公司並無返還系爭客戶資料予億鋒公
司之義務。依據系爭開發合約第二條約定:甲方(億鋒公司)負責所有綱玷業務經營丶站務管理、法務、客服與其它相關工作,乙方(聯捷公司)僅負責軟髖開發及資訊系統建置,顯見客戶資料本屬甲方(億鋒公司)所有並由其管理,乙方(聯捷公司)並無為其管理客戶實料之契約義務。另從系爭開發合約第五條「系統保固」條款所列「甲方(億鋒公司)因使用本服務而儲存之資料不在乙方(聯捷公司)保固範圍內」可知,聯捷公司不負責保固億鋒公司)之客戶資料,足證客戶資料之管理與處置責任本由億鋒公司自行負責。
㈣再者,依據系爭開發合約第四條第二款之約定,若甲方(億
鋒公司)未能依約正當支付相關費用,則乙方(聯捷公司)無義務為甲方代墊任何款項,亦不負擔因系統異常所引發之任何責任。爰此,於系爭合約到期後,若甲方因停止支付服務費用致使其AWS雲端設備遭到回收,進而導致資料遺失等風險,均屬甲方自負,與聯捷公司無涉。億鋒公司係因聯捷公司持續支付AWS雲端設備租賃費用,故得以保有其客戶資料。基於上述理由,反訴被告應向聯捷公司支付糸爭系統之正常維持費用,以彌補聯捷公司為持續提供租賃服務而所產生之各項支出。
㈤億鋒公司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原有充分時間與權限可進行客戶
資料之備份作業,卻未盡其管理及備份作業。待聯捷公司配合法院指示重開系爭系統,使億鋒公司能自行存取與下載資料,億鋒公司已經成功將系統內的商品資料、會員資料、部落格內容等完整移轉至其新網站;卻仍堅持要求聯成公司另行交付客戶實料,致聯成公司需另撰寫程式自系統資料庫將營業密密與客戶資料拆分匯整,已額外增加聯捷公司與聯成公司之工作。此外,聯成公司有提供快速存取方案,允許億鋒公司以網路爬蟲程式快速取得所有資料,但億鋒公司卻不予理會,寧願透過訴訟施壓,實無可取,故反訴原告之請求自有理由。
㈥億鋒公司具備技術能力,亦能自行遷移資料,其「無技衙能
力抓取資料」之說法純屬不實。系爭開發合約條款已明確載明億鋒公司需負責自身資料之存取與保存責任,聯成公司或聯捷公司無須對其負擔任何義務等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億鋒公司為經營客製化貼紙之公司,為發展網路商務之業務
,於109年6月30日與聯捷公司簽訂系爭開發合約(見本院卷一第53-63頁),並約定略以:(億鋒公司為甲方、聯捷公司為乙方)⒈雙方同意以長期策略合作之夥伴關係為基礎(前言)。
⒉甲方向乙方購買電子商務網站之建置與系統維護服務(第1條)。
⒊乙方負責軟體開發、系統安裝、建置、維護雲端執行環境
。甲方負責網站業務經營、管理、法務、客服等。(第2條)⒋甲方應給付乙方平台建置費用577,500元。(第3條)⒌甲方應給付乙方系統保固及維護費用,自網站上線第二年
起,按系統訂購價金12%計算。乙方應為網站提供完整IT系統管理服務及雲端系統租賃管理,預估費用為每月4,725元,由乙方向甲方請款。項目包括租賃AWS雲端空間作為雲端伺服器、雲端儲存空間、網路頻寬等運算環境。若甲方停止使用本服務,同意放棄本合約已預付之款項。(第4條)⒍乙方應負責網站的系統保固,因資訊系統引發之問題及錯
誤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修正。(第5條)⒎系爭網站之電腦程式及軟體智慧財產權均為乙方所有,於
合作執行期間授權甲方使用。(第6條)⒏合約於簽署後生效,期間二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若雙
方均未提出不續約之書面通知,合約自動延長一年。合約提前終止之情事為:(1)雙方合意;或(2)任一方違約,經他方限期補正而不補正,未違約之一方以書面通知終止。(第8條)㈡111年4月間,億鋒公司與聯成公司以系統報價確認單之方式
,成立系爭代訓合約(報價有效期間自111年3月15日至同年4月15日,見本院卷一第69頁),內容略以:
⒈兩造就軟體開發人員訓練及顧問事,億鋒公司之需求為:
系統既有功能軟體開發基礎教學、新功能技術顧問協助、系統規劃、資料庫設計、軟體開發建議。每年每人訓練800小時,人時單價為350元,總價為28萬元(未稅),含稅價為294,000元。
⒉聯成公司建議:受訓人員每週來聯成2工作日(一年約832
小時)、聯成公司提供各新功能之系統規畫與軟體開發建議、開發階段技術顧問協助(除錯建議、工具選擇)。
⒊約定「未來分工建議」:億鋒公司負責:軟體功能維護、
新功能開發;聯成公司負責:系統布署於雲端環境、軟體函式庫更新、技術開發顧問。
⒋訓練與顧問期程一年一簽。
⒌未來系統授權費用固定於訓練當年度之費用,不再增加。
㈢億鋒公司業已給付聯捷公司系爭開發合約之費用,及聯成公
司系爭代訓合約一年的費用共計294,000元。並派員工游以謙前往聯成公司接受訓練。
㈣兩造就往來之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律師函等文書,其形式上之真正均不予爭執。
㈤聯成公司稱於111年7月15日發現游以謙複製聯捷公司所設計
之網站程式,故於同年8月3日不再讓游以謙進入聯成公司繼續訓練。
㈥聯捷公司於111年8月18日寄發律師函予億鋒公司(見本院卷
一第287-288頁),表示略以:本公司發現億鋒公司擅自抄襲本公司的電腦程式著作另行開發其他相同目的之電子商務網站,已違反相關法律及系爭開發合約第6條約定,請億鋒公司於函到七日內回覆處理情形及協商,如於函到15日後仍無共識,聯捷公司將依系爭開發合約第8條第2項約定終止契約等語。
㈦億鋒公司於111年8月25日寄發律師函予聯捷公司、聯成公司(見本院卷一第75-77頁),表示略以:
⒈億鋒公司並未侵害聯捷公司電腦程式的智財權。
⒉億鋒公司與聯捷公司所簽訂之系爭開發合約係於112年6月2
9日屆滿,請聯捷公司繼續履約,並於合約期限屆滿前將「everprinter.com」之網域登入之帳號、密碼及內存之客戶資料移轉於億鋒公司。
㈧聯捷公司於111年8月30日寄發律師函予億鋒公司(見本院卷第289-290頁),表示略以:
⒈貴公司(即億鋒公司)自111年3月起派游子謙(應為游以
謙)至本公司學習開發,詎於111年7月間發現貴公司與該員侵犯本公司之著作財產權,重製改寫另一套相同目的的系統。包含軟體程式碼、軟體函式庫、資料庫設計規範、專屬技術文件均屬本公司資產,並非換個程式語言改寫即可規避。
⒉公司為何於111年8月初中止「everprinter.com」之對外服
務?⒊請盡速派員協商合約終止及配套事宜。
㈨億鋒公司之律師於112年1月29日以電子郵件通知聯捷公司之
律師,表示略以:請聯捷公司將貼紙先生內的客戶資料移轉予億鋒公司。聯捷公司之律師於同日回信表示略以:依兩造合約億鋒公司無此義務,客戶資料及訂單資料在網站系統上,請億鋒公司自行下載備份,如在合約結束後需要時間下載備分,我方願以一日1500元的方式延長服務時間。(見本院卷307頁)㈩億鋒公司向本院聲請保全證據獲准,經囑託士林地院於112年
5月23日至聯捷公司執行保全證據程序完成,自聯捷公司之電腦設備中拷貝相關資料。
五、本件爭點及本院之判斷:㈠本件億鋒公司起訴時,原本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將其管
領之Amazon Web Services(AWS)雲端空間內關於everprin
ter.com網站如附圖所示項目之資料庫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客戶姓名、電子郵件、訂單內容、貼紙圖片檔案、會員點數等客戶資料、帳款、發票系統等金流資料、物流資料及其他交易相關資料)返還予億鋒公司。」經本院勸諭兩造雖因本案系爭契約等等有所爭執,被告仍應先將億鋒公司之客戶資料返還予億鋒公司,以免影響億鋒公司之正常營運。被告辯稱可由億鋒公司自行下載上開資料;億鋒公司則稱上開資料包含客戶之名稱、地址、往來對話紀錄、客戶提供的檔案等等,無從一一零碎抄錄,應由被告完整提供資料庫等語;被告復辯稱:如將上開資料庫全部交給億鋒公司,則億鋒公司可由其資料欄位等結構模式抄襲其網站架構,此為被告之營業祕密云云。嗣本院於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諭知:「將本件資料庫之資料轉檔為EXCEL 檔案是否就不會侵犯被告的營業秘密?」被告答稱:是,包含客戶上傳的資料亦可放在EXCEL 檔案以外的附檔,不會影響營業秘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30頁);惟兩造就被告製作上述EXCEL 檔案是否需付費,費用多少,仍生爭執。之後,被告於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稱已經提出上開EXCEL 檔案之光碟,但經本院通知億鋒公司來院領取,億鋒公司並未領取。復經本院於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向被告確認光碟內均為文字檔,並無其他程式,並諭知億鋒公司當庭領取上開光碟完峻(見本院卷二第730頁)。嗣億鋒公司始撤回原本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合先敘明。
㈡關於系爭開發合約及系爭代訓合約之內容,締約雙方之權利
義務關係為何?兩造解讀各有不同,本院就此爭點,先予認定如下:
⒈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
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主要目的、經濟價值、社會客觀認知及當事人所欲表示之法律效果,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925號、96年台上字第28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關於系爭開發合約及系爭代訓合約之認知,據億鋒公司之
員工游子儀到庭證稱略以:我在億鋒股份擔任業務,做四年半。我們是標籤公司印刷網站,有貼紙先生網站,可以客製化貼紙。億鋒公司的網站一開始是聯捷公司建置和維護,109年10月時建置的,結束是在112年6月。這件事是我負責,是跟裴超颿及其員工陳建勳聯繫,包含網站的修改跟問題排除。有個代訓合約是跟聯成公司簽的,是訓練操作這個網站,要先訓練,之後我們就自己經營,不再透過聯捷,所謂經營是指網站建置維護。聯成公司代訓是我弟弟游以謙去的,聯成公司有將系爭網站原始碼交付,我知道有這件事。億鋒公司在系爭網站以外有創建另一個網站,這就是代訓的目的。因為要維護跟經營貼紙先生的網站所以要重新寫。我們在創建網站過程中沒有參考被告提供之原始碼。我們的網站還在創建中,從111年4月代訓時開始,到現在還在進行。裴超颿曾提議要億鋒公司以220萬元買斷相關程式,有EMAIL可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0-277頁)。另據證人游以謙到庭證稱略以:我是億鋒公司的軟體開發工程師,做電商的開發,就是購物頁面等等。我知道有找被告公司作網站,但不是我負責的,當時是我的主管游子儀負責。游子儀沒有數位工程師專業,我進公司是111年3月底,當時剛畢業所以對於數位的知識跟能力都不太好,公司說4月份會派我去被告公司受訓,我們受訓簽約1年,大概到8月3日裴超颿就叫我不用去了,不知道為什麼。6月份公司有跟他要客戶資料,裴超颿就有找我開會,說如果再要資料就要告我抄襲。之後我在8月10日時還有問裴超颿技術上的問題,他都不回我。我去受訓的目的,是當初講好說受訓完我們要自己經營網站,目的就是以後網站自己經營,我們不會用到裴超颿提供的東西,我們會自己重新開發。我們公司跟被告公司當時簽約就是先幫我們做購物網站,但之後我們公司要全部重寫不用被告製作的網站。我會知道這件事是因為當時的主管跟裴超颿有共識,然後我進去受訓也就是為了之後重寫網站做準備。我感覺是被裴超颿騙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13頁)。由是可知,億鋒公司對於系爭開發合約與系爭代訓合約之解讀,乃是認為:億鋒公司在完成與聯成公司之代訓合約後,即可自行撰寫電商程式,不再使用聯捷公司所開發之程式,結束系爭開發合約。
⒊然而,被告就系爭開發合約及系爭代訓合約所約定事項之
認知,顯然與億鋒公司不同,辯稱:根本不可能訓練一下游以謙就會寫出整個電商網站的程式,本件係億鋒公司抄襲被告之智財權等語。此觀諸:
⑴游子儀與裴超颿於111年8月3日於通訊體體中之對話略以(見本院卷一第321頁):
儀:...麻煩您提供我們資料每個table約100個row,這樣我們才能評估效益,我也好跟老闆討論,謝謝。(上午09:03)裴:....昨天開會也提過,可以先給幾個比較重要的,這ok的。而且以目前的合作模式(Plan A)來說,這些table的更動還是需要經過聯成這裡的確認,對吧?如果我們都有意願往Plan B,那我們可以再加速推進,這部分我會一起努力。但目前的模式是Plan A,建議還是照現行模式進行(上午11:09)儀:沒有更動table,先麻煩您提供:正式...(羅列數十項程式需求,包含Member、Message、BonusPoint、ShoppingCart、Extrafee、FAQ、Product、Supplier、發票系統等等),謝謝您。這是這幾天需要的,但還是要麻煩您提供我們客戶資料的全貌,需要每個table約100個row。(下午04:19)裴:子儀,方便語音嗎?(下午4:57)(以下語音通話)⑵游以謙與裴超颿於111年8月3日至6日於通訊軟體中之對話略以(見本院卷一第281頁):
裴:以謙,今天的事不好意思,讓你為難了。因為我們雙方目前有一些爭議點還未解決,所以這段時間請您先不用過來公司,有問題就line連繫可嗎?等雙方有了新共識後,我們再go on。(下午09:12)謙:了解,希望雙方可以儘快取得共識,延續之後的教學。(4日下午02:10)裴:嗯,講到教學,目前everprinter.com的部分,你已經學會那些?還有那些項目需要移轉?(5日下午04:44)謙:目前還在統整中,之後再請教Felix(即裴超颿)。
(6日上午11:48)⑶由以上對話資料可知,億鋒公司之員工游以謙向裴超颿
索取系爭網站程式中關於各項資料表格所設計之欄位,為裴超颿所拒,經協商不成後,被告因此停止游以謙再到聯成公司受訓。
⒋本院審酌購物網站程式之設計,對於每一項資料(如會員
、點數、訊息、購物車、問題回答、供應商、發票....)之功能,應收集何種訊息加以整合應用,亦即一項資料(table)應當要有多少相關欄位(row),程式才能順利運行,此乃程式設計者之專業所在,屬予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是以,億鋒公司向裴超颿索取上開資料時,已然涉及被告在撰寫電腦程式上的營業祕密。然而,億鋒公司認為其取得這些資料是要評估系爭網站的可行性,他們會以其他的程式語言來撰寫新的網站,不會造成被告的損害。被告則認為這些資訊是其重要的智慧財產,因而對此要求有所保留,亦非在情理之外。由是可知,兩造間就系爭開發合約及系爭代訓合約之契約目的及約定權利義務關係之內容為何,實有相當之認知差距,此乃本件爭執之起因。
⒌本院查,依系爭開發合約之前言稱:「雙方同意以長期策
略合作之夥伴關係為基礎」,可見聯捷公司與億鋒公司簽約之目的,應在於長期合作,即億鋒公司發展電子商務,其網站功能長期交由聯捷公司提供服務,而非在短期內即交由億鋒公司自行開發程式,並將聯捷公司剔除在外。另依系爭代訓合約之內容:億鋒公司之需求為:系統既有功能軟體開發基礎教學、新功能技術顧問協助、系統規劃、資料庫設計、軟體開發建議。聯成公司則提供:各新功能之系統規畫與軟體開發建議、開發階段技術顧問協助(除錯建議、工具選擇)。並約定「未來分工建議」:億鋒公司負責:軟體功能維護、新功能開發;聯成公司負責:系統布署於雲端環境、軟體函式庫更新、技術開發顧問;並約定「將來系統授權費用即包含在代訓費用中」等語。由此可見,此一代訓合約之目的亦在於保持雙方長期的合作關係,使億鋒公司取得程式的合法授權,並培訓其員工有能力在聯捷公司開發之電腦程式基礎上,依據其實際營運之需求,繼續發展所需之新功能,並由聯成公司擔任技術顧問及雲端環境的維護。核其真意,應非使億鋒公司之員工在聯成公司訓練完成之後,即可自行撰寫電商程式,而排除聯成公司或聯捷公司之參與。此觀諸游以謙與聯成公司員工「景良」(即鄭景良)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319、323頁):
⑴111年5月23日:
謙:景良,能問你,會員密碼怎麼加密的嗎?之後後端重構,這部分怎麼處理?才能讓新後端,對得上資料庫?良:(檔案)method不是我寫的,我只能給你看。
謙:恩恩良:總覺得你們想要先改後端?謙:沒拉,前端會先開始.....⑵111年7月18日:
謙:景良,能問你一個問題嗎?良:行啊謙:我能跟你拿正式版db一分backup嗎,我們前台快碰到資料庫了。想用正式點的資料。
良:這我不行。哈哈。
謙:好QQ。謝囉。
亦可推論:億鋒公司之員工游以謙,對於系爭網站之後端程式係屬被告公司之營業祕密,不會輕易使其知悉,亦不在其至聯成公司受訓時所得碰觸之資料等情,並非全然不知。是以,本件億鋒公司主張其依據系爭開發合約、系爭代訓合約,就是聯捷公司、聯成公司有義務教導其員工游以謙有能力自行撰寫電子商務之網站程式,以便億鋒公司可以不再使用聯捷公司所開發之程式云云,顯然有悖常情,難予遽信。
⒍綜上,就系爭開發合約及系爭代訓合約,依億鋒公司之員
工游子儀、游以謙於本案所為前揭證言以觀,應認億鋒公司並未依契約之精神或債之本旨履約,其意圖在取得被告於程式設計之專業技術後,即終止合作關係一事,應堪認定。
㈢就億鋒公司訴之聲明第一項是否有理由,本院認定如下:
⒈億鋒公司起訴主張被告聯捷公司、袁建欣及裴超颿等,惡
意破壞系爭網站,使系爭網站出現如其所述之種種問題,造成億鋒公司營運、商譽之相關損失,應依共同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另聯捷公司應依民法第227條準用第226條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被告聯捷公司、袁建欣及裴超颿則辯稱略以:系爭網站出現問題,並非渠等所為,有些是系統會出現的常見問題,均已修正,有些則是億鋒公司自己做的程式碼出問題,故縱認有所損害,亦與渠等無涉等語。
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45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且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困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即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98年台上字第67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億鋒公司請求之主要理由略以:依照系爭開發合約,聯捷
公司有建置及維護系爭系爭網站之契約上義務,且系爭網站的變更只有聯捷公司、裴超颿有權限可以更動,故系爭網站功能失常,顯然就是裴超颿所為,其責任均應由被告聯捷公司、袁建欣及裴超颿負責,億鋒公司已就網站功能失常部分已盡完全之舉證責任等語。被告聯捷公司、袁建欣及裴超颿就此部分抗辯之主要理由略以:億鋒公司的游以謙也可以更動系爭網站的程式,系爭網站出現功能失常,應當是游以謙寫的程式有問題,或者是第三方的程式出問題,與聯捷公司、袁建欣、裴超颿均無關等語。
⒋關於系爭網站的程式,到底是誰有權加以更動一節,兩造有所爭執,本院認定如下:
⑴證人游以謙於本院證述略以:我進公司是111年3月底,
當時剛畢業所以對於數位的知識跟能力都不太好,億鋒公司說四月份會派我去被告公司受訓,我們受訓簽約壹年。在111年9月6日,發現公司後台被關閉,從那之後公司網站就陸續有問題產生。維護網站是被告兩家公司的工作。我沒有負責維護網站,我沒有權限更新網站。
沒權限是指無法維護程式碼,但使用網站的後台可以。
我根本進不去更改程式碼的功能。裴超颿及他的員工才能更改程式碼,億鋒公司只有我去受訓。雲端空間GITLAB的畫面,可以讓管理者去管理程式代碼,以及做討論。這只是把我練習結果的程式碼貼在上面討論,並沒有實際功能。我當時做到的部分只有放程式碼上去,公司正式的程式碼只有裴超颿可以操作,我的程式碼要由裴超颿更新除錯後,由其決定要不要放上去,不是我決定的,我也沒有權限。檢索要求總數與流量是指我們從2022年6月25迄今的總和,上面寫此為網路機器人來訪次數,這是GOOGLE的機器人,會來查看網頁是否適合放在GOOGLE搜尋裡,如果適合他會把他檢索起來,消費者就可以從GOOGLE搜尋到我們公司網站。我們公司網站每天都有檢索300上下,但111年9月10日後就趨近於0,代表GOOGLE沒有檢索我們的網站,消費者就查不到我們網站,網站流量等於零。111年12月時我們發現新竹物流檢查訂單是否送達客戶且更改狀態並通知客戶的功能被關閉,被關閉後我們需要花人力去逐筆確認物流的結果並通知客戶,造成很大的麻煩。112年保全證據那天後,新竹物流還有兩個功能訂單傳送給新竹物流,及新竹物流提供我們物流代碼的功能都失效了。信用卡憑證更新是被告公司負責,因合約上有載明金流部分含信用卡都是被告公司負責,再者技術上我也沒能力更新,以往更新憑證都一個小時就可以處理完畢。有一次信用卡憑證出問題,當時裴超颿拖大概十幾天才處理,我們有一直催。公司的程式碼上有我的更新紀錄,是我把練習的程式碼放在上面。這是我們公司把問題的標籤作更改,我先把我的練習結果放上去GITLAB,我覺得OK部分會請被告公司放到測試環境,我們公司的人會上去驗收,他們覺得沒問題就會在GITLAB上說明,如沒問題會再請被告公司測試除錯,如可以的話再請被告公司放到正式環境中使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19頁)。
⑵證人游子儀於本院證述略以:系爭網站於110年9月開始
陸續出現網站關閉、金流物流失效、流量下降,這些問題到合約結束前都有這些狀況。我們每次都有跟裴超颿反應,有些狀況有排除,有些沒有。網站問題是這樣,當時代訓是裴超颿跟我提的,他們公司人不夠,請我們自己去受訓維護,然後到大概訓練過三分之一的時間,我們跟裴超颿要客戶資料,裴超颿說我們抄襲,還叫我們花220萬元買斷平台,我們當時並沒有這個意願。網站的更改都要經過裴超颿處理,保全證據當天連被告公司員工也無帳號密碼,可見就是裴超颿做的。我們代訓最後的修改是在111年7月,但網站的問題是在111年9月後產生,相信問題都是裴超颿所為。111年9月6日8點,後台被關閉,我馬上跟裴超颿聯繫,他沒有回應什麼原因,我們就先用線下方式通知客戶當天無法出貨。當天中午裴超颿說是中國網路斷線的原因,但訴訟中又說是電腦當機,當天也有請裴超颿馬上開啟後台,一直到晚上7點後台才開啟。我們收到GOOGLE的通知,因為定期GOOGLE有索引功能,這個檔案內容被更改,不能被GOOGLE搜尋,流量異常降至零。之後處理方式是跟裴超颿還有業務陳建勳聯繫,業務是說原本沒問題,後來有問題一定是有人動,我合理推測是裴超颿所為。111年9月到112年6月,網站載入速度變慢、圖文過小擁擠、前台報價系統未修復,導致使用者體驗惡化,本來不會這樣,速度變慢跟圖文過小也是GOOGLE通知我們的,前台報價是客戶反應的,我們也有跟裴超颿反應這些問題,但都沒有修復。111年12月到112年6月,新竹物流功能被關閉,變成我們要加派人力去KEY客戶的資料給新竹物流,自動追蹤貨物的功能也被取消,客戶就會一直問,必須要加派人力處理、查詢。我們有跟裴超颿反應,到合約結束前都沒有修復。112年2月,信用卡憑證未更新問題,是客戶通知我們信用卡不能刷,我們查是憑證過期的問題,以往通知被告只要一兩個小時就可以解決,但這次拖了十天,憑證過期造成觀感不佳,客戶流失。112年5月23日,網站被關閉,這是保全證據當天,我們回去之後網站陸陸續續出現問題如FB無法登入LINEPAY無法使用等。公司委託聯捷公司處理網站期間,公司雖有網站後台的帳號密碼,但並無AMAZON雲端儲存空間的帳號密碼,在111年9月之前網站沒什麼問題,網站出現問題,億鋒公司也不能自行修理。我們沒有權限,都要透過裴超颿。我合理推斷是裴超颿關閉網站,因為我們網站有問題都是找裴超颿。我們派人去代訓時,有作部分修改程式,但上傳更新都要經過裴超颿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0-277頁)。
⑶證人游以謙、游子儀雖均證稱系爭網站均係由裴超颿所
維護,更新都應由裴超颿除錯才能更新至系爭網站,故應由被告負全部責任等語。惟查,依游子儀與裴超颿於111年4月26日至同月29日之對話內容略以(見本院卷一第283頁):
「儀:我們目前一些ISSUES測試OK了,再麻煩您上正式環境,謝謝。
裴:好的,晚上會更新。
儀:今天又修正了一些東西,要再麻煩您幫我們上正式環境了,謝謝。
裴:好的。
儀:再麻煩幫我們更新正式環境,謝謝。
裴:早上有更新囉。
儀:好的謝謝,但可以再幫我們上一次嗎?因為早上還有修一些東西。謝謝。
裴:OK。
儀:要再麻煩您幫我們更新正式環境了,謝謝。
裴:好的。」由是可知,億鋒公司應可直接指示裴超颿將特定的程式碼更新至系爭網站之正式環境,觀諸游子儀上述稱:「....可以再幫我們上一次嗎?因為『早上還有修一些東西』。」益徵億鋒公司當可憑自己的需求,隨時修改程式碼,並即時請裴超颿更新至正式環境。而非如億鋒公司所稱:所有的程式碼都要經過裴超鋒的『除錯之後』,才能更新至正式環境云云。
⑷依系爭開發合約,聯捷公司固應負維運系爭網站、修正
網站錯誤之義務。惟據證人游子儀所稱:「當時代訓時是被告裴超颿跟我提的,他們公司人不夠請我們自己去受訓維護」(見本院卷二第272頁);而依系爭代訓合約中「未來分工建議」之內容為:「億鋒公司負責:軟體功能維護、新功能開發;聯成公司負責:系統布署於雲端環境、軟體函式庫更新、技術開發顧問」。可知系爭代訓合約之目的,在於使億鋒公司之人員得自行維護軟體功能並開發新功能。本院審酌上開兩個合約締結之先後順序及因果關係,認定本件億鋒公司原與聯捷公司簽訂系爭開發合約時,確係約定由聯捷公司為億鋒公司之電子商務需求,開發系爭網站並負全權維護之責。然於履約過程中,億鋒公司所需求之電子商務功能或有增加,已超出締約當時聯捷公司所預計之工作量能,故經兩造磋商結果,認由億鋒公司之員工負責開發新功能並維護網站,最能符合億鋒公司之實際需求,亦能減輕聯捷公司之工作量,然因億鋒公司不具備理解並操作聯捷公司所製作系爭網站電腦程式之能力,故派員至聯成公司接受訓練,此即系爭代訓合約締結之緣由。故於系爭代訓合約成立後,堪認系爭網站之維護已非由聯捷公司全權負責,億鋒公司既派員工游以謙至聯成公司受訓,並依據億鋒公司之需求,在聯成公司為顧問之情形下,撰寫新功能之程式碼,並委由裴超颿更新至AWS雲端空間之正式環境,則此程式碼如果出現問題,自非可當然、直接歸責於被告聯捷公司、袁建欣或裴超颿。而聯捷公司於網站發生問題之後,如經億鋒公司通知而有加以修正,即難遽認其有何違反系爭開發合約之情。
⑸再查,本件於111年8月3日,裴超颿認億鋒公司有違反兩
造合作精神,員工有刺探其撰寫程式之專業祕密,因而終止游以謙至聯成公司受訓後,仍有詢問游以謙就系爭網站學到那裡,那些項目仍需移轉,已如前述。嗣兩造間之信任關係破裂,缺乏直接聯絡,各自委任律師進行攻防,依兩造律師間於111年9月間之電子郵件往來紀錄,可發現下情(見本院卷一第311-313頁,均略引):
「億鋒公司委任律師(下稱「億」):請通知貴當事人,請協助加入以下程式碼,以保護機密資料。有文字太小等問題,請協助修正等語。
聯捷公司委任律師(下稱「捷」):協商期間不會修改程式,來信所稱是第三方之修改或相容性問題,不影響系統等語。
億:發現robots.txt Disallow的部分尚未修正,至少應該有....等語捷:已轉知,會協助處理等語。
億:前信提及後台安全性、行動裝置及桌面不良網址問題,請協助儘速修正等語。
捷:已將robots.txt檔案更新。其他並無此事,第三方網站的算法及評估標準不在我方控制之內等語。」另於112年1月間有電子郵件往來紀錄(見本院卷一第315-318頁),內容略以:
「億:國稅局通知我方發票系統有問題等語。
捷:目前稅局系統常當機,回應時間太久造成連線逾時,請提供詳細發票資訊等語。」再於112年5月間有電子郵件往來紀錄(見本院卷一第301-302頁),內容略以:
「億:早上保全證據執行完畢後,發現下列問題....如不協助排除...等語。
捷:雙方分工是依系爭代訓合約,目前系統有億鋒公司員工多處修改,整個系統非原先交付內容等語。
億:系爭網站出現新問題並遭到關閉,請停止妨礙行為等語。
捷:昨天收到通知,就有回覆可能狀況,也有去電億鋒公司,為在離峰時間排除問題,過程中只有少數系統重開,目前兩造間溝通只透過律師,可能造成誤會,有問題請再通知我方等語。」由上述雙方往來電子郵件之內容可知,自111年8月3日被告停止游以謙赴聯成公司受訓後,雙方雖然缺乏互信及直接溝通管道,但仍有協力繼續維持系爭網站之正常運行近一年,期間億鋒公司仍有要求聯捷公司加入新的程式碼,於網站出現問題時,也有要求聯捷公司解決,聯捷公司對上情均有所回應,並非不聞不問。
⑹綜合前開事證,本件應認億鋒公司、聯捷公司均有撰寫
系爭網站之程式碼,並委由裴超颿更新至正式環境之情形存在。故自堪認本件雙方均有更動系爭網站程式碼之權限及事實在存在。
⒌綜上以觀,於億鋒公司與聯捷公司簽訂系爭開發合約時,
固約定系爭網站之開發、維護暨問題排除均屬聯捷公司之責任,惟自聯捷公司請求億鋒公司與聯成公司締結系爭代訓合約後,聯捷公司亦參與系爭網站之程式開發,並有撰寫新功能之程式碼,進行測試後,委由裴超颿代為更新至正式環境之情況存在,已認定如前。是以,本件系爭網站縱有億鋒公司所指功能不正常之情形存在,然此功能不正常之結果,究係因聯捷公司故意破壞之緣故,或係因億鋒公司自行撰寫之新功能程式碼有瑕疵之緣故,或係因第三方程式有更新而暫時不能配合運行之緣故,即陷於事實真偽不明之狀態。今億鋒公司起訴指稱上開功能異常均係被告聯捷公司、袁建欣、裴超颿等人故意為之,既為被告等所否認,自應由億鋒公司負舉證責任。本院亦於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闡明:「就關於本訴部分,因牽涉相關軟體是否造成損失或軟體上的異常運作,是由何人所造成一事,兩造有所爭執,就此部分兩造有無要聲請鑑定?」嗣經億鋒公司表明渠已盡舉證責任,不需進行鑑定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16頁)。從而,本院認億鋒公司就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損害賠償,未盡其舉證責任,尚難遽予採認。
⒍億鋒公司雖另主張,請求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酌定損
害賠償云云。惟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然考其意旨,僅在於當事人證明「損害之數額」有重大困難時,法院始得依所得心證酌定其數額。然而本件億鋒公司係就「造成損害之原因」一事即未能盡其舉證責任,本院自無從適用前述法律規定酌定應否為損害賠償,附此說明。
㈣就億鋒公司訴之聲明第二項是否有理由,本院認定如下:
⒈億鋒公司主張:聯成公司與其締結系爭代訓合約,約定可
由億鋒公司派遣員工一人至聯成公司受訓,期間為一年,億鋒公司已派遺員工游以謙至聯成公司受訓,詎聯成公司竟於111年8月3日拒絕游以謙再至其公司受訓,顯屬違約,今游以謙僅自111年4月至8月3日此四個月的期間內有接受代訓,聯成公司自應賠償未履行代訓期間八個月的費用等語。聯成公司則不否認有締結系爭代訓合約,亦承認自111年8月3日起即拒絕游以謙進入聯成公司受訓,惟辯稱:是因為發現億鋒公司涉及抄襲聯捷公司的電腦程式智財權,才請游以謙不要再來,但仍有繼續提供訓練服務,從未表明要終止代訓合約等語。
⒉本院查,依系爭代訓合約之內容,已明確記載:「受訓人
員每週來聯成2工作日(一年約832小時)」,且契約計價方式為人時單價350元,每年每人訓練800小時,總價28萬元(未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是以,聯成公司既自111年8月3日起拒絕億鋒公司派員至聯成公司受訓,即屬未依系爭代訓合約之債之本旨提供給付,當無疑義。
⒊聯成公司雖辯稱因為發現億鋒公司游以謙有侵害其智財權
,故不讓其至聯成公司,但游以謙於代訓期間仍不斷就網站相關專業問題,一再持續詢問聯成公司之員工鄭景良,並提出被證42為佐證(見本院卷三第377頁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之內容)。惟本院查:被證42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二第653、655頁),固係游以謙發問、鄭景良回答之相關內容,惟其對話日期顯示為「5月4日(三)」。經查:
「5月4日星期三」乃111年之日期,而於111年5月4日時,根本尚未發生聯成公司拒絕游以謙代訓之事。是以,聯成公司提出上開證據用以證明在111年8月3日之後,仍有對游以謙提供代訓服務云云,顯然悖於事實,無從採認。
⒋再者,聯捷公司、聯成公司所委任之律師於111年9月間回
覆電子郵件給億鋒公司的律師時,有提及「於協商期間,聯捷公司對於系統不會進行任何修改、異動」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13頁),可見於該時間點後,聯成公司已經不打算再讓億鋒公司進行系爭網站新功能的開發,此與系爭代訓合約之目的包含系爭網站之「新功能開發」一事,亦顯相違背。
⒌復以,本院審酌聯成公司為專業之資訊廠商,其既受聯捷
公司之託而與億鋒公司締結系爭代訓合約,自應提供專業之資訊教學服務,此服務之內容亦當然包含在防止聯捷公司之營業祕密為他人所竊取之前提下,對億鋒公司之派遣人員進行培訓。若如其所言係發現億鋒公司之受訓人員游以謙在偷取聯捷公司之程式智財權,自應採行相應之保護措拖,並在保護合法智財權之同時,繼續提供約定之代訓服務,始為正辦。其斷然拒絕億鋒公司之員工至聯成公司受訓,顯然已有違約。何況在案中,聯捷公司也有主張其智財權遭到億鋒公司侵害,要求進行協商,但聯捷公司並未因此而即刻終止與億鋒公司之系爭開發合約,仍繼續提供系爭網站之運營服務。兩相對照,應可認聯成公司並無合理之依據得擅自不依系爭代訓合約之時程提供代訓服務。
⒍綜上所述,億鋒公司主張聯成公司未依系爭代訓合約提供
一年期的代訓服務,僅進行四個月即擅自停止,尚有八個月的代訓未進行,而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等語,本院認堪予採信。從而,億鋒公司依系爭代訓合約請求聯成公司應賠償其相當於八個月的代訓費用196,000元(計算式:29,400元(含稅價一年期)×8月/12月=196,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自屬於法有據。
㈤就反訴之請求否有理由,本院認定如下:
⒈反訴原告聯成公司主張:聯成公司、聯捷公司並無返還客
戶資料給億鋒公司的義務,其為將系爭客戶資料去除程式上的營業祕密還給億鋒公司,支出了624,000元;另億鋒公司有指示聯捷公司不能把系統關掉,以免其資料遺失,聯捷公司配合辦理,且即未獲通知可以把系統關掉,故為了維持系統,以一天1500元計算,自112年6月30日計算至114年1月31日,共花費873,000元,此部分債權已由聯捷公司讓與聯成公司,以上款項共計1,497,000元,均應由億鋒公司返還予反訴原告等語。反訴被告億鋒公司則辯稱:聯捷公司本來就有返還客戶資料給億鋒公司的義務,聯捷公司故意不返還上開資料,還威脅說系統關掉資料流失他們不負責,顯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故其反訴請求應不能准許等語。
⒉按契約成立生效後,債務人除負有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
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外,尚有附隨義務。所謂附隨義務,乃為履行給付義務或保護債權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於契約發展過程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包括協力及告知義務,以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依具體情況所產生之照顧、通知、保護、協力及保守秘密等義務,諸如僱主應為受僱人加入勞工保險(照顧義務);房屋出租人應協力使承租人取得建築執照,以從事必要的修繕(協力義務);醫生不得洩漏就醫者之隱私(保密義務);補習班為達到教學服務之目的應提供合乎安全、衛生之場所(保護義務)等等。申言之,附隨義務是為了準備、確定、支持及完全履行主給付義務,而具有本身目的之義務,因僅持有或得支配主給付義務之內容,通常無法滿足債權人普遍性及持續性對待給付結果之需求,因而債務人常同時負有穩定給付過程之附隨義務。若此附隨義務未被履行時,可能導致主給付成為不正確或是無意義之履行。
⒊經查,本件億鋒公司為提供客製化貼紙之廠商,為了發展
電子商務,而與聯捷公司締結系爭開發合約,再因應實際需求,復與聯成公司締結系爭代訓合約。其前因後果及相關約定內容,均已如前述。系爭開發合約、系爭代訓合約之給付目的,在於由聯捷公司、聯成公司提供資訊科技即電子商務網站之電腦程式專業,協助億鋒公司發展其客製化貼紙之網路商業活動。是以,有關客製化貼紙之相關商業資訊,包含客戶名單及訂單內容等等,均屬億鋒公司所有,而聯捷公司、聯成公司依約提供電子商務服務時,自應負有保護此等商業資料之完整性,並於兩造間之合作關係結束時,需將此等商業資料完整交還予億鋒公司之義務。此雖未於系爭開發合約、系爭代訓合約中明文約定,然本院審酌兩造間之全部契約關係,認此乃於本案契約發展過程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具備輔助實現債權之給付利益,而屬聯捷公司、聯成公司之附隨義務,殆無疑義。⒋今聯成公司主張,其受讓聯捷公司對億鋒公司之債權,為
了去除其營業祕密而返還相關客戶資料給億鋒公司,所以花費了時間、人力,共計624,000元;另因億鋒公司請求聯捷公司不要刪除客戶資料或作任何變更,因而支出系統維持費873,000元,共計1,497,000元,應由億鋒公司賠償云云。惟本院認為:
⑴本件聯捷公司於系爭開發合約終止時,應負有將億鋒公
司之營業資料(包含客戶資料、訂單資料等等)返還予億鋒公司之契約上附隨義務,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以,本件億鋒公司就此附隨義務可否另行收費,實不無疑義。苟反訴原告主張於我國電子商務網站開發運營之商業契約,資訊公司在結束契約、返還委託公司之營業資料時,尚有需要另行付費之交易習慣者,自應由反訴原告即聯成公司負舉證責任,惟其對此並無任何舉證。⑵再者,聯捷公司、聯成公司均為具有專門技術之資訊公
司,具備撰寫電腦程式之專業技能。其於保護自身智財權或技術機密之前提下,將客戶之營業資料返還予客戶,應屬其本職學能所應具備之基本技能。即以本院為不具備資訊科技或電腦程式撰寫專業能力之一般人,亦能以常識提出以「EXCEL」檔案處理客戶資料之方式,即可能於不侵害聯捷公司、聯成公司智慧財產權之情形下,將億鋒公司之營業資料返還於億鋒公司,事後證明亦屬確實可行之方案。是以,以聯捷公司、聯成公司之專業能力,應當不可能不知道有此方式或相類方式,可以順利的處理本件爭議。今聯捷公司、聯成公司舎此簡易之方式而不為,反而費時製作《億鋒系統資料複製移轉教學》之文件(見本院卷一第347-353頁),要求億豐公司以逐筆下載或複製、貼上之方式取回其龐大之營業資料,顯然是在技術上刁難不具備資訊專業之億鋒公司,其履行契約之方式堪認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殊非可採。
⑶復以,本件聯捷公司與億鋒公司簽訂之系爭開發合約,
聯捷公司需為億鋒公司開發整個電子商務網站,其合約(二年)之費用僅577,500元;聯成公司與億鋒公司簽訂之系爭代訓合約,聯成公司需為億鋒公司訓練其資訊人員至有開發網站新功能之能力,其合約(一年)之費用僅294,000元。本件於本院闡明得以「EXCEL」檔案處理客戶資料後,不過約莫二個月的時間,聯捷公司即已提出資料光碟交至本院供億鋒公司領取,由此當可推知此一作業費用不可能如反訴原告所稱而支出高達624,000元之處理費,由此益徵反訴原告此部分所言實不可信。
⑷又本件聯捷公司、聯成公司如以誠實信用方法履約,將
億鋒公司之營業資料以前述簡易之方式提供給億鋒公司,顯然就不需要再長期維持AWS空間。今億鋒公司先故意不以誠實信用方法,刁難客戶即億鋒公司需以逐筆下載或複製貼上的方式取回資料,再主張因為要等億鋒公司取回資料,所以必需維持AWS空間,進而主張得向億鋒公司收取高達873,000元之維持費用云云。殊屬非是,自無由准許。
⒌綜上,本件反訴原告之請求,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履約之
後果,應不得請求億鋒公司為損害賠償。從而,本件反訴應認屬無理由,不能准許。
六、綜上所述,本件億鋒公司請求聯成公司給付196,0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聯成公司翌日即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其餘之本訴,暨聯成公司提起之反訴,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予假執行,於原告勝訴部分,因命被告聯成公司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部分則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暨反訴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附,均應併予駁回。
七、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核於本院認定之事實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