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486號原 告 高仕霖
林漢龍
郭美華邰承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被 告 張如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係為「亞昕101社區」(下稱系爭社區)樓住戶,原告高
仕霖為第16屆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主任委員、原告林漢龍為第16屆管委會監察委員、原告郭美華係第16屆管委會財務委員,原告邰承宙係系爭社區聘任之社區主任。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181號案件檢察事務官(下稱檢事官)詢問時,當庭表示原告有恐嚇被告以及用黑道威脅被告之行為,相關言論內容均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言論)。但原告高仕霖、林漢龍、郭美華之前並不認識被告,且沒有與被告說過話,根本不可能有恐嚇被告及用黑道威脅之問題,僅原告邰承宙1人認識被告。
㈡承上,當時檢察事務官訊問被告時,原告皆在現場,但被告
直稱「他們」(即在場原告)會恐嚇、會找黑道等等字眼。是被告聲稱原告恐嚇及找黑道威脅之行為,此誹謗字眼已嚴重損害原告之名譽權。況被告亦自認原告高仕霖、林漢龍、郭美華3人都沒有說過恐嚇或找黑道。而被告對於原告邰承宙有提及「如果你想要改規約的話會有人生氣,… 如果你碰到黑道的話你會怎麼處理」一節,亦應盡舉證責任,否則即屬侵害其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高仕霖、林漢龍、郭美華、邰承宙新臺幣(下同)3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當初檢察事務官訊問被告說,對社區財報問題是否有先問過管委會,被告說沒有,因為管委會的人動不動就恐嚇被告。但被告沒有具體指名說是何人,只說會有意無意的說黑道等字眼,且會問被告說如果碰到黑道會怎麼處理。原告邰承宙有於111年1月3日管委會會議當天對被告說:「如果你想要改規約的話會有人生氣,… 如果你碰到黑道的話你會怎麼處理」等語(本院卷㈠68-4、68-6頁),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告為系爭社區住戶,原告高仕霖為系爭社區第16屆管委會
主任委員、原告林漢龍為系爭社區第16屆管委會監察委員、原告郭美華為系爭社區第16屆管委會財務委員,現該社區已改選,而原告邰承宙係系爭社區之社區主任。
㈡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在新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181號
案件偵查庭回答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當庭陳述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言論。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
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又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原告之名譽權是否受損,須係其在社會上所受評價是否遭貶損為斷。
㈡經查,經本院當庭勘驗新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181號偵詢
光碟內之錄音檔案,勘驗結果如下:「⒈勘驗檔案:新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181號偵詢光碟內,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n」檔案。
⒉勘驗範圍:檔案時間01:04:07起至01:06:40止。
⒊勘驗說明:此為新北地檢署偵查庭內之監視器畫面,有顯示
錄影之時間於畫面之左上方,畫面中可看見檢事官正在詢問被告,原告4人則坐在一旁聆聽。
⒋勘驗結果:
檢事官問(下稱「問」):那個有問過他們是什麼狀況嗎?
針對這件事情,其他事我不管你。針對這件事情,有問過他們嗎?被告答(下稱「答」):沒有。
問:為什麼不去問問看?答:因為,我覺得每次要問他們的時候,他們的態度都很不
好。然後他們對我們都會就是…就是意有所指提出黑道這件事情。所以我會覺得,應該是覺得對,好像被威脅的感覺,恐嚇的感覺。
問:他們怎麼恐嚇你?他們怎麼恐嚇你?答:他們其實常常會意有所指這件事情,黑道黑道…問:什麼?我聽不懂你在說什麼,什麼意有所指黑道黑道?答:(笑)哈哈哈問:你沒有被恐嚇,也沒有心生畏懼,是不是?你的意思
是,他們在跟你開玩笑,但你覺得很不好笑,是不是?答:不是,我的意思是說,聽到我的這個字眼的時候,你覺
得我的反應,描述…我其實會心生恐懼啊,我甚至在投這個的時候會害怕…問:他們是怎樣威脅你,講清楚一點,我聽不懂。
答:聽不懂(深呼吸)。但是我因為這件事情…比如上次我
在廁所聞到煙味這件事情,那我去講的時候,那我其實也順便講說,我們規約應該要重新整理。他們就告訴我說,如果你去做修改的話,會有人不高興。然後他們還說,如果你面對黑道的時候,問我說如果你面對黑道的時候,你會怎麼樣處理這件事情?類似像這種…問:你的意思是說,有人不高興改規約的人,會去請黑道來
。是不是?答:至少我的解讀會是這種感覺啊!會覺得說…問:什麼那種感覺?他們有這麼說黑道這兩個字嗎?答:是。
問:上文是什麼?下文是什麼?不要斷章取義,拜託一下。
你們社區老是來地檢署吵吵鬧鬧,都是因為斷章取義的關係。你在地檢署一大堆告管委會案子,每個不是告妨害名譽,就是告錢怎麼樣。我們這邊不是讓你們利用,然後去打對方的工具,好嗎?答:我真的沒有這個意思。我是真的有時候不知道該怎麼
辦…問:可是你連問都沒有問啊?答:我為什麼要…我不知道怎麼形容那種感覺…問:四個人都對你不友善嗎?答:對啊。」此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34-36頁)。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在新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181號案件偵查庭中,因檢事官詢問被告為何未針對系爭社區管委會財務報表之疑問直接詢問原告,被告即陳述包含系爭在內之兩造過往糾紛細節,當時在場之人除兩造以外,僅有檢事官1人,則檢事官在明知兩造已有所糾紛之情形下,是否會因被告單方所陳情節,即進而認定原告確有被告所稱恐嚇或找黑道威脅之行為,而對原告之社會評價有所貶抑,亦值存疑,則就原告之社會評價受有貶損,及被告所為具違法性、有責性,暨兩者間相當因果關係等事,亦未據原告提出事證可佐,原告既未舉證以實其說,原告主張即難憑採。是原告逕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賠償原告高仕霖、林漢龍、郭美華、邰承宙3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