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1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呂佳玲
李佩盈被 告 宋新幗
林志明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複 代理人 劉映廷律師被 告 李昭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林志明之訴訟代理人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其因疏忽致未能於辯論終結前就原告爭執之借據形式真正指出其原本係在執行卷內,為此聲請再開辯論等語,是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