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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5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汪天福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北威尼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永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簿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裁判案由:交付帳簿等
裁判日期: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