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23號抗 告 人 汪天福即原 告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威尼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523號請求交付帳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