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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54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546號原 告 邱奕禎訴訟代理人 林彥霖律師被 告 黃宥蓁訴訟代理人 黃品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甲○○於94年10月22日登記結婚,目前仍為夫妻關係,並共同育有二名子女。原告於110年7月初,因新冠肺炎疫情嚴重,配合公司政策在家遠距工作,子女亦均在家線上上課,適女兒使用電腦上課,以甲○○之Google帳號登錄Google Meet會議室,原告幫女兒操作電腦時,無意間發現甲○○Gmail信箱內有刪除Instagram帳號之通知信件,點入信件內之Instagram帳號連結後,發現內有甲○○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對話中雙方以老公、老婆互稱,更有諸多親密對話如附表一所示,原告方知悉甲○○與被告有染,進一步委託徵信業者搜證,於搜證期間發現被告與甲○○二人經常相約外出,並頻繁出入新北市○○區○○○道○段000號2樓之出租套房(下稱系爭出租套房)。嗣原告向甲○○質問,甲○○方坦承其與被告自110年2月左右開始交往,系爭出租套房係甲○○承租予被告居住。起初,甲○○表示會向被告表明結束關係,詎料,之後甲○○竟仍持續與被告交往,甚至向原告表示欲與原告離婚,原告因此遭受極大痛苦而須求助心理諮商,因原告之子女均向原告表示不希望父母離婚,故原告不得已僅能拒絕甲○○離婚之請求,並希冀甲○○能迷途知返。直至最近,甲○○終向原告表示其業與被告分手,並向原告坦承其曾與被告發生多次性行為,頻率約一個月2至3次,交往期間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次數至少有20次以上,發生性行為之地點除系爭出租套房外,亦遍及北部之汽車旅館。被告明知甲○○已婚係有家庭之人,仍與甲○○長期交往、多次共同出遊及發生多達20次以上性行為等不正常婚姻外交往行為,實已逾越一般男女相處之正常界限,嚴重破壞原告與甲○○夫妻共同生活之信任,導致原告與甲○○屢屢為此爭吵,家庭嚴重失和,造成原告身心飽受折磨、痛苦難耐。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併與主張請求擇一命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配偶權並非我國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亦非法律上之權利,且建立在配偶忠誠義務之「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於現行憲法規範意義下,亦難認屬於法律所賦予具有一定地位之法律上利益。又原告早於000年0月間即知悉被告與甲○○間存有諸多對話訊息,及於110年7月前已知悉甲○○與被告之關係,然原告於000年0月間方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2年之請求權時效。其次,原告多次傳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予被告,向被告表達感激及歉意,顯已向被告表示宥恕被告之行為(理由詳如附表二「被告抗辯欄所示),及拋棄其因配偶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再觀諸如附表三所示原告與甲○○之對話內容及附表四所示甲○○與被告之對話內容,原告所受之侵害情節並非重大(理由詳如附表三、四「被告抗辯欄」所示),且原告多年來婚姻已充滿破綻,尚非因被告之任何行為所致,(理由詳如附表三、四「被告抗辯欄」所示),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原告未經甲○○之同意,擅自登入甲○○電子帳號及Instagram帳戶,並取得被告與甲○○之對話紀錄,原告以不法手段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對話紀錄,已嚴重侵害被告之隱私權利,故上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自應予以排除。最後,被告自110年8月即出國迄今,期間均未返國,縱甲○○多次向被告表示將處理離婚事務請被告回國,然因被告均無涉入原告婚姻之意,故均未予以理會,顯見被告並無破壞原告配偶權利之意圖,亦已切斷與甲○○之聯繫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68頁、第171頁、第202頁):

㈠、被告與甲○○交往期間,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與甲○○如附表一所示之親密對話及交往期間發生20次以上性行為,均已逾越一般男女相處之正常界線,嚴重破壞原告與甲○○夫妻共同生活之信任,不法侵害原告配偶身分法益且請節重大,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本件兩造爭執事項分別論述如下:

㈠、被告有無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行為,且情節重大?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是以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或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並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茍配偶確因此受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是若夫妻之一方違反婚姻之誠實義務,與婚姻外之第三人發生性行為或其他親密行為,致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者,則該方及第三人即係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即配偶權,而屬情節重大,受害配偶自得依前揭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⒉經查,被告與甲○○間互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對話內容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對話紀錄截圖為證(本院卷第17至42頁)。

而被告不爭執如附表一所示對話紀錄為其與甲○○間之對話內容(本院卷第59頁),自堪信為真實。又審以被告與甲○○間如附表一編號1、2、10、12、16、18所示之對話內容,確為具有曖昧情愫之對話內容(理由詳附表一各編號本院判斷欄所示),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正當社交行為,自屬不當交往,足堪認定。

⒊次查,證人甲○○於本院證稱:我與被告是109年10月認識的,

110年2月開始正式交往,111年5至6月分手;剛開始交往時我不知道被告有婚姻,假日或平日晚上會去找被告逛街,後期有性行為,剛認識的時候也有性行為;我在110年4、5月左右承租新北市泰山區新北大道7段套房給被告住,一直租到110年10月止;大概110年5月我在被告住處等被告,有一個男人下來自稱是被告先生,我才知道被告有婚姻,後來被告就離家出走;110年2月固定交往後,一週大約見一次面,每個月一次至兩次性行為,最多每個月三次,剛交往時,被告住在蘆洲,性行為的地點是在蘆洲的香奈爾汽車旅館,也有在臺北、新北的汽車旅館;在承租套房發生性行為的次數大概只有2、3次,非常少等語,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5至137頁)。又查,被告與甲○○交往期間時常相約一同外出及進出系爭出租套房等情,有照片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3至45頁),且被告亦不否認甲○○為其承租出租套房居住。衡情被告應係與甲○○發展出婚外情,甲○○始承租出租套房供被告居住,則甲○○證述兩人於交往期間有多次性行為之情節,並未悖於常情,應堪認定。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於甲○○尚有婚姻關係存續中,與甲○○互相傳送具有曖昧情愫之對話內容,且經常相約外出,一同出入系爭出租套房,並與甲○○發生性關係等情,應屬有據,自堪採信。而被告與甲○○間之上開行為均逾越一般男女交往應有之社交分際而屬不當交往,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夫妻應忠誠貞潔義務之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嚴重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信任,而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等情,自堪予認定。從而,原告主張其精神受有相當之痛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乙節,核屬有據。

⒋至於被告抗辯其因身體等因素對於發生性行為相當抗拒,且

甲○○與被告分開後即與被告交惡,甲○○證詞偏頗不利於被告,及甲○○無法精確說明性行為之次數及時間,證述內容難謂真實,並否認有與甲○○發生性關係等語。惟按證人為不可代替之證據方法,如果確係在場聞見待證事實,而其證述又非虛偽者,縱令證人與當事人有親屬、親戚或其他利害關係,其證言亦非不可採信(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673號判例參照)。被告固抗辯證人甲○○與被告交惡,而對被告不利之陳述,然證人甲○○已於本件言詞辯論程序證述前,具結保證所為證述之真實性,並承擔不實證述時恐遭刑法偽證罪追訴之風險,縱與被告交惡,亦應無甘冒偽證罪責而為不實陳述之理;復審以證人甲○○於本院所陳述關於其與被告交往情形、為被告承租系爭出租套房、發生性關係次數及地點等證詞,與事理常情並無顯然不符。又衡以被告與甲○○並無親屬關係,倘非已發展出特殊感情關係,甲○○應無隱瞞配偶私下承租出租套房供被告居住之情。至於被告質疑證人甲○○無法精確說明性行為之次數及時間,證述內容並非實際乙節。惟審以被告與甲○○交往期間並非短暫,而證人甲○○證述與被告為性行為之次數亦不在少數,常人應不會特意記載每次發生性行為之時間,且記憶內容隨時間經過流失亦屬常情,故甲○○無法精確說明2年以前與被告發生性關係次數及時間,與常情並無相違。此外,被告亦未提出證人所為之證述內容具有瑕疵之證據資料。從而,被告上述辯詞洵屬無據,不足憑採。⒌被告雖抗辯配偶權非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權利等

語。惟釋字第791號係認刑法第239條對於侵害性自主權、隱私之干預程度及所致之不利益實屬重大,且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之通姦配偶,過度介入婚姻關係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違反比例原則,因而宣告刑法第239條關於通姦罪之規定違憲而失其效力。然仍肯認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故國家為維護婚姻,非不得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而有通姦行為,自有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應信守之忠誠義務,有害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即並未否認配偶忠誠義務之存在。且婚姻制度迭經釋字第712號、第696號、第554號及第552號解釋肯認受憲法保障,可知夫妻間之忠誠義務仍受民法所保護,配偶權因他方與第三人通姦及其他違背婚姻忠誠義務之行為而遭侵害之一方,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他方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無違憲法保障「性自主決定權」之精神。從而,被告抗辯配偶權非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權利等情,洵屬無據,要非可採。至於被告援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認為配偶權並非憲法上之權利,然上開裁判對各具體案件並無拘束規範之效力,本院自不受其拘束。是以,原告執前揭情詞主張配偶權並非憲法保障之權利,洵屬無據,不足憑採。其次,被告雖辯稱甲○○與被告認識前,與原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已無夫妻情分可言等語。然婚姻本係兩獨立個體之結合,各有其家庭環境、成長背景或不同之思考及行為模式,是婚姻雙方因想法、生活或價值觀之差距,而滋生摩擦、衝突,甚而發生重大爭執而暫時分居,亦非少見,惟雙方感情縱生破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仍負有修補維繫兩造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並恪守婚姻忠誠之義務,仍不容婚姻之一方或第三人任意破壞他方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告既予以侵害,仍屬破壞基於婚姻關係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法益,而構成侵權行為。從而,被告上開所辯,容非可採。

⒍被告雖抗辯原告於000年0月間即知悉被告與甲○○間存有諸多

對話訊息,至000年0月間方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2年之請求權時效等語。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並未能提出任何事證以證明原告於000年0月間即知悉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自難認原告於112年6月提起本件訴訟有何罹於時效之情形。從而,被告所辯尚屬無據,不足憑採。

⒎被告再辯稱原告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表達宥恕被告之行

為等語。惟宥恕,係刑法修正前不得告訴之原因,並非民法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事由。又債務免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免除其債務之單獨行為,於其免除之意思表示達到債務人時,即生免除效力,固無待於債務人之承諾或另與債務人為免除之協議(契約),然必以債權人有向債務人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為依歸(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87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觀諸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係被告將原告傳送予被告之訊息轉傳予甲○○,並無兩造間與此對話內容相關之前後文,無法完整了解兩造上開對話內容之全貌,況被告向甲○○表示「我要更自責嗎」亦難解其意為何,是否係被告自認已傷害原告甚大。是以,被告執此不完整之片段訊息論斷原告已宥恕其侵害配偶權之行為,自難憑信。

㈡、被告抗辯原告以不法手段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侵害被告隱私權,應無證據能力,有無理由?⒈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

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被害人不易舉證,應自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權利之保障、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加以衡量其違法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如對隱私權之保護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及比例原則,應具有證據能力。

⒉經查,原告係因疫情期間女兒使用甲○○所有之電腦遠距上課

,始偶然間發現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內容,並非以強暴或脅迫方使取得。原告獲取及提出上開證據之行為,雖有使被告隱私權因此遭侵害結果之虞,然考量上開證據資料於此類案件中具相當之重要性及必要性,原告確有使用該等證據維護其身分法益之訴訟權益,並促進法院發現真實,經利益權衡後,應認本件夫妻配偶法益之重要性仍高於個人隱私權之保障,且就保護之法益與原告取得證據之手段間,尚無違反比例原則,故仍得以認定原告所提出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得作為佐證被告有為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證據。從而,被告抗辯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不具證據能力等語,尚難憑採。

㈢、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是否准許?⒈按非財產上賠償之金額是否相當,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影

響該權利是否重大、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為核定之準據(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即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而被害人身分法益影響程度,亦應以客觀之社會價值衡量,非專以受害人主觀之感受為斷。

⒉經查,原告為大學畢業,現任職於金融機構信託部信託作業

組信託作業科資深副理,年薪約150至160萬元,名下有不動產、汽車及股票;被告為高中肄業,目前於美國擔任家管,並無收入,另扶養一位6歲未成年子女,名下有不動產等情,業據兩造陳報在卷(本院卷第13頁、146頁、第168頁),及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於本院限閱卷內參照。本院審酌被告與甲○○交往期間超過1年並非短暫,交往期間除互傳互稱老公、老婆之親密內容訊息外,並經常相約外出、頻繁出入承租之系爭出租套房更與甲○○發生多次性行為,對原告之婚姻家庭圓滿、幸福所造成破壞程度非輕,並對原告在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匪淺,及考量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應認原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應准許。至於被告以附表二、三所示之對話抗辯原告主觀上並無配偶權受侵害之感受或侵害即輕微等語,然承上所述,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係被告將原告傳送予被告之對話內容再轉傳與甲○○,並無完整上下文內容,實難認定該對話所欲表達之真實意思為何;附表三所示之對話內容則係原告為挽回與甲○○之關係而為反思,縱使原告反省其與甲○○婚姻關係中有忽視甲○○感受而影響雙方感情之情況,亦不得據此推論原告對於被告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毫無感受或感受輕微,甚而無精神上之痛苦。因此,被告上開辯詞,自屬無據,不足採信。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其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7月24日(112年7月13日寄存送達被告戶籍地三民派出所,被告友人於同年7月23日代領,送達證書詳本院卷第5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112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其他請求權即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經核未能使原告受更有利之認定,本院自無庸就其餘請求權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依上開規定,本院就此部分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此不過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須就其此部分為准駁之判決。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實、證據已經足夠明確,雙方所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的證據,經過本院斟酌後,認為都不足以影響到本判決的結果,因此就不再逐項列出,併此說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附表一編號 發話人 對話內容 卷證資料 原告主張侵權行為之對話內容 本院判斷 1 甲○○ 讓我遇到扁它 本院卷第23頁 被告表示傷害「我的女人」,被告不否認且以安撫口吻回覆「乖啦,我也不想讓你擔心」,對話內容曖昧意味濃厚。 被告 不行,因為你不能打女人 甲○○ 傷害我的女人,不算 傷害我的女人 被告 乖啦,我也不想讓你擔心 乖啦,我也不想讓你擔心 2 被告 好,謝謝小老公 小老公 被告與甲○○互稱「小老公」、「小老婆」,對話內容具有曖昧情節。 甲○○ 應該的,小老婆,真心疼妳 小老婆,真心疼妳 3 被告 感動 本院卷第26頁 原告主張左列侵權行為事實之對話,發話人為甲○○,被告僅為受話人,並非侵權行為人。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左列對話內容侵害其配偶權,洵屬無據,不足憑採。 甲○○ 真心想守護妳,毋庸置疑,不要怕麻煩我,真的! 真心想守護妳 被告 我有感受到,很感動 甲○○ 妳休息吧,不吵妳了,我來準備妳的文件 被告 好(愛心貼圖) 4 甲○○ 果然是我的好老婆,我喜歡 本院卷第27頁 好老婆 被告 (貼圖) 甲○○ 卡哇依 5 甲○○ 小老婆要跟誰去吃...(貼圖) 本院卷第28頁 小老婆 被告 你啊 甲○○ (貼圖) 6 甲○○ 這個對話框好討厭喔,把原圖給我嘛。 小老公都掏心掏肺惹,給人家獎勵一下嘛~ 本院卷第29頁 小老公 被告 ㄌㄩㄝ 7 甲○○ (貼圖) 枉費人家對妳那麼好,我又不會給妳流出去,流出去我雞雞爛掉,有露點妳就小碼一下嘛,這張拍得真的很好看,我好喜歡捏 本院卷第30頁 8 甲○○ 妳自己還貼沒有碼的,怎麼雙重標準,都快露點了。 這樣妳一定會被騷擾的,趕快撤掉啦,小老公要生氣了啦,妳知道我真的很在乎妳啊。 這樣我都不能安心上班了。 拜託妳體諒小老公嘛,妳現在是我生活的重心了 本院卷第31頁 小老公要生氣了啦、妳現在是我生活的重心了 9 被告 哪有啊,你想太多了啦,才不會被騷擾 本院卷第32頁 甲○○ 愛的見證 (愛心貼圖) 愛的見證 被告 (愛心貼圖) 10 甲○○ 手環真的漂亮,手戴起來真的很好看,這個禮物送的很超值,看到你開心,我也好開心啊 本院卷第33頁 被告向甲○○表示「謝謝小老公的愛」,並同意下個月與甲○○訂婚,對話內容具有曖昧意味濃厚。 被告 (愛心貼圖)謝謝小老公的愛 謝謝小老公的愛 甲○○ 這可算定情信物吧,下個月FB改名後跟我訂婚嘛,別一言難盡了啦 下個月FB改名後跟我訂婚嘛,別一言難盡了啦 被告 好啦 好啦 11 甲○○ 哈哈,這麼快就跟上時事囉,我老婆真厲害 (貼圖) 本院卷第34頁 我老婆 原告主張左列侵權行為事實之對話,發話人為甲○○,被告僅為受話人,且無回應。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左列對話內容侵害其配偶權,洵屬無據,不足憑採。 12 被告 我覺得我需要更慎重思考...我喜歡你的,但你有家庭,我有小孩。 你這樣讓我感受到壓迫感... 為什麼愛,要有那麼多質疑。 本院卷第36頁 我喜歡你的,但你有家庭 被告向甲○○表示「我喜歡你的,但你有家庭」,對話內容具有曖昧情節。 13 甲○○ 想跟老婆一起騎。 只選我老婆。 只吃老婆。 本院卷第37頁 老婆、只吃老婆 原告主張左列侵權行為事實之對話,發話人為甲○○,被告僅為受話人,且無回應。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左列對話內容侵害其配偶權,洵屬無據,不足憑採。 14 甲○○ 將我倆的愛串一串 本院卷第38頁 將我倆的愛串一串 15 甲○○ 吃,都吃。 老婆叫我吃什麼就吃什麼 本院卷第39頁 老婆 16 被告 (讚貼圖) 本院卷第40頁 被告向甲○○表示「老公最棒」,對話內容具有曖昧情節。 甲○○ 雖然是老公出的錢,不是用來賠罪兜,是真心喜歡你才送給妳的喲 被告 (親吻貼圖) 老公最棒 老公最棒 17 甲○○ 愛死妳了 本院卷第41頁 愛死妳了 原告主張左列侵權行為事實之對話,發話人為甲○○,被告僅為受話人,且無回應。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左列對話內容侵害其配偶權,洵屬無據,不足憑採。 被告 (貼圖) 甲○○ 老婆妳現在對我會不會吃醋阿 老婆 18 甲○○ 那妳還發。 自己抒發情緒嗎。 本院卷第42頁 被告稱呼甲○○「老公」,對話內容具有曖昧情節。 被告 嗯啊。 臭老公我要睡覺了。 我好累。 老公附表二編號 發話人及發話對象 對話內容 卷證資料 被告抗辯 1 原告傳送給被告之對話,被告再傳送給甲○○ 這段時間,我經常把你告訴我的話,拿出來看。 原來妳是我在夫妻關係,外遇歷程的天使,妳已經把妳表姊的經歷,以及我和他之間的問題,一一的提點出來。 只是我尚未尋求專業人士前,無法參透妳所說的。 我很傷心且難過,和他應該是走不下去了, (他不願意)。 很心疼孩子們,因為父親的一時迷失,而失去應該有的幸福家庭生活,被迫要手足分離,他的經濟狀況,讓我很擔憂未來將跟著他的孩子,我也猜想到,一直帶他上酒店及找小姐損友,是哪一位了。 在這裡,我想跟妳說聲抱歉及感謝。 本院卷第105至107頁 原告傳予被告之訊息,其內容自陳「原來妳是我夫妻關係外遇歷程的天使」、「在這裡,我想跟妳說聲抱歉及感謝」等語,不僅未責怪被告,反而向被告表達感謝、抱歉之情緒,更向被告表示其為原告婚姻關係中之天使,足證原告對被告並無責怪之情,且充滿歉意及感謝,原告主觀上並無受侵害之感受,且已宥恕被告,應視為原告已拋棄其對被告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利,或原告所受之侵害情節並非重大,自不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2 被告 我要更自責嗎 本院卷第107頁 3 甲○○ (靠北貼圖) 不知在弄哪出 本院卷第107頁附表三發話人 對話內容 卷證資料 被告抗辯 甲○○ 妳不要再傳訊息給她了,跟妳說全部是我的問題,是我對不起妳,不關她任何事 本院卷第109至111頁 原告傳予甲○○之LINE對話紀錄,其內容為「我沒有把她當成壞女人,我也知道都是你的錯」、「還有過去這15年來,我的強勢行為讓你的心受傷了,而我卻沒有任何發現,比如把你鎖在門外,在孩子面前奚落你」等語。原告已明確表示被告並無過錯可言,且亦自陳其與甲○○之夫妻關係有所破綻均為原告自己之過錯,顯然原告亦已自行陳述被告對其之侵害極輕,甚至可認被告之行為並非原告責難之對象,被告並無侵害原告之情。 甲○○ 她沒有,更不想當破壞家庭的人,她不是妳們想的那種壞女人,妳們是電視看太多了嗎,妳不信我也沒輒,妳不用再針對她了,她不是有問題的人,有問題的是我 原告 我沒有把她當成壞女人,我也知道是你的錯,讓他不要再理你,你的身心都病了 原告 若有剩餘才能去幫助你所謂的朋友,但你在做超乎你能力的事情,而你和她這輩子都不會有結果的事,就算你這樣傷害我,我也想要維護我們的家庭,希望盡我們能努力的努力,有朝一日,讓我們的關係可以重新開始,而我這半年來,也一直在做一些口是心非的事,讓你生氣,對不起,還有過去這15年來,我的強勢及行為讓你的心受傷了,而我卻沒有任何發現,比如把你鎖在門外,在孩子面前奚落你...,現在你的心不在我們身上,我已經接受這個事實,現在我得先療癒自己,以求穩定自己,以期未來能夠建立彼此的信任 甲○○ 是我對不起妳... 原告 不是對不起,都能換來一句沒關係,不過我願意 原告 是我讓你在這個家裡心裏委屈了,而去外面尋求溫暖,真的非常抱歉 甲○○ 我的問題比較大附表四發話人 對話內容 卷證資料 被告抗辯 甲○○ 我使出絕招成功了 本院卷第113頁 甲○○早已預計與原告離婚,是原告與甲○○婚姻之所以破裂,實係因雙方性格、生活步調之不同,且多年來婚姻均已充滿破綻,尚非因被告之任何行為所致。 記得我最早跟妳說的爛方法嗎 百分之百離 妳等著看吧 比電影還狗血 找天跟妳講完整版 今天不用睡了 被告 啥鬼 甲○○ 直接談離婚 她愛跟蹤,就讓她得逞 她今天稍早還拿刀要自殺 我真的受不了了

裁判日期: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