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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7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18,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