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6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41號原 告 戴卓春英訴訟代理人 鄭薇芙被 告 郭梅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2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以下),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