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5號原 告 謝錦淇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