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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2號上 訴人 即即反訴原告 英富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鳳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大木工廠即許俊彥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1,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