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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7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25號原 告 鄭素華

鄭仿借鄭麗華鄭美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惠敏

徐孟琪律師原 告 鄭林恩訴訟代理人 郭益廷原 告 鄭林昕被 告 葉文芩

鄭鈺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林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鄭素華、鄭仿借、鄭麗華、鄭美華(下合稱鄭素華等4人)主張被告葉文芩、鄭鈺穎(下稱被告等2人)無權占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號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若認被告等2人間有因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而有權占有系爭土地,亦可依民法第425條之1第2項請求法院核定租金及命被告等2人給付租金等語,惟鄭素華等4人以單一聲明為上開請求,起訴聲明似有違誤,容有再調查、補正之必要,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4-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