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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40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被 告 顏雅韻

顏一心顏一忠顏竣桔(原姓名顏俊吉)

顏文錦顏一鳴

張顏素惠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8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審查意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顏雅韻(以下單一被告逕稱其名,合稱被告)積欠其消費借貸款未清償,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被繼承人即訴外人顏童月緞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塗銷分割繼承不動產移轉登記、贈與不動產移轉登記、返還存款及股票,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顏童月緞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不動產之遺產分割協議。嗣於民國112年9月8日具狀追加請求顏一心、顏一忠、顏一鳴應將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存款及股票返還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次查,顏童月緞所遺之遺產價值共計為1,347萬5,833元(計算式詳附表一所示),繼承人為其子女顏一心、顏一鳴、顏一忠、張顏素惠、顏雅韻等5人,是以顏雅韻應繼分1/5計算,顏雅韻就顏童月緞所遺之遺產應繼分價值應為269萬5,167元(計算式:13,475,833元×1/5=2,695,1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查,原告對顏雅韻之債權金額如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203號支付命令所示即本金17萬1,375元及利息,經核算前開本金及計算至原告起訴時即112年3月22日止之利息,共計為63萬5,292元【計算式:171,375+156,338×(9+62/365)×20%+156,338×(7+122/365+81/365)×15%=635,292元,詳本院112年度重簡字第790號卷第63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行使撤銷權所受利益即其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3萬5,2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660元,尚應補繳5,280元(計算式:6,940元-1,660元=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附表編號 遺產明細 財產數量 原告起訴時價值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 169.35㎡ 權利範圍: 1/5 11,160,500元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房地且與系爭房屋同屬5層樓建物,最近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10.1萬元,據此推估起訴時房地交易價格為(計算式:房屋面積110.5㎡×101,000元=11,160,500元)。 2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號建物 面積: 110.5㎡ 權利範圍: 全部 3 農會存款 1,028,331元 遺產稅核定價額 4 台灣企銀存款 84,063元 遺產稅核定價額 5 郵局存款 1,198,511元 遺產稅核定價額 6 新光金股票 294股 2,428元 原告起訴時即112年3月22日每股金額為8.75元,據此計算原告起訴時價值為2,573元(計算式:294股×8.26元=2,4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7 臺北第三信用合作社股票 20股 2,000元 遺產稅核定價額 共計 13,475,833元

裁判日期:202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