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威廷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張立民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何珮如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補正事項:㈠反訴原告應陳報確認其反訴聲明究係引用哪一份書狀所載更
正後之聲明?民事綜合辯論意旨㈡狀繕本究係何時寄達反訴被告?㈡反訴被告應陳報何時收受反訴原告之民事綜合辯論意旨㈡狀繕
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