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威廷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張立民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何珮如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