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87號原 告 詹錫山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明慧、詹景旭、詹戊鑫、詹森林、詹國清、詹明福、詹明鳳、詹東林、詹根地、詹天得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應補正查報詹丁丑(祭祀公業)、公業詹丁丑之總財產價額為何?以及被告10人所主張上開二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各為何?
二、請求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係否認被告所主張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被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本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並未依本院民國112年7月5日裁定補正查報詹丁丑(祭祀公業)、公業詹丁丑之總財產價額為何?以及被告10人所主張上開二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各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亦無從確認原告是否已繳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應依前項補正後,並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請詳列計算式),暨按訴訟標的價額補正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三、應提出新北市樹林區山子腳段橫坑子小段245、245-1 、246
、251 、252 、252-2 、253 、264-3地號土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