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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92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925號原 告 莊淯云訴訟代理人 黃永嘉律師

賴錫卿律師吳東諺律師被 告 朱建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項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元,及自一一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106年間,被告向訴外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自小客車)辦理汽車融資貸款,而借貸新臺幣(下同)1,672,500元(下稱系爭借貸契約),並覓得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詎被告繳納18期款項後,自108年4月17日後即未再依約繳款系爭借貸契約之借款債務本息,致原告遭裕融公司追償,原告已於108年8月27日代償154,000元,又於108年9月16日代償860,000元,合計1,014,000元。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擔保被告向裕融公司之借款債務,而以連帶保證人身分遭裕融公司追償,遂代債務人即被告清償1,014,000元,原告自得基於承受裕融公司對被告權利即系爭借貸契約之借款債權,或基於新生求償權向被告請求,爰依民法第749條、第281條等規定及所承受系爭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1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被告前以系爭自小客車向裕融公司辦理汽車融資貸款,而借款1,672,500元,並由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嗣被告自108年4月17日後未再依約還款,裕融公司遂向原告求償,原告於108年8月27日、108年9月16日分別代償154,000元、860,000元,合計1,014,000元等節,有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裕融公司還款明細表、存證信函、代償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第19至20頁、第21頁、第23頁),是此部分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民法第749條定有明文,故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或其他消滅債務之行為後,既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即已取代債權人之地位,自得於清償之限度內,行使原債權人之權利。除得向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外,尚代位取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及該債權之擔保與其他之從屬權利;抗告人既以連帶保證人之身分清償主債務人陳百棟向合庫所借之債務,依民法第281條第2項之規定,合庫之權利自應由再抗告人於其得向其餘連帶保證人即相對人求償之範圍內承受,此為債權之法定移轉,因而再抗告人執債權人為合庫之債權憑證及代償證明書聲請執行法院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依上說明,並無不合;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同條第2項則明定: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可知求償權人同時有求償權及代位權(承受權),並得選擇其一而為行使。該求償權係新生權利,與代位權係行使債權人之原債權者不同(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2號、94年度台抗字第84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22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前擔任被告向裕融公司系爭借貸契約之連帶保證人,被告未依約清償系爭借貸契約之本息後,原告遭裕融公司求償,原告遂代為清償合計1,014,000元等節,已如前述,則參諸前揭說明,原告在代償之範圍內承受裕融公司對被告之借款債權,且屬債權之法定移轉,原告得於清償限度內行使裕融公司之借款債權,另原告亦得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之規定向被告求償,是本件原告依前開規定及所承受系爭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返還1,014,00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81條之規定及系爭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1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12年10月10日(見本院卷第49頁公示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項
裁判日期:20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