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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9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26號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被 告 楊淑華即宏騰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被 告 王進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2年12月1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判決查詢結果及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裁判日期:202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