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5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紹宇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許尤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5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8,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