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37號上 訴 人 陳文貴
陳昭銘上列上訴人因確認供電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對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165萬元×2=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萬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