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70號原 告 莊福明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被 告 王靜華
莊崇銘莊宏銘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王澤仁被 告 莊敬強兼訴訟代理人 王素蘭被 告 莊福慶
林瑞珠莊 婕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林芳春被 告 莊淑惠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正忠被 告 莊淑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