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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9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麗華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0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焦義德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