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0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慧筠 原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羅福成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203號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