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正淳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國徵

呂筠鶴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235號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是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728,699元(計算式:78,699元+165萬元=1,728,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等
裁判日期:202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