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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49號上訴人 陳郎旭

陳寶英陳純儀陳紀伶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鈺豐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1249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於113年2月29日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7萬0,27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萬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