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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94號原 告 張麗惠

董議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建隆被 告 吳曜辰被 告 張耿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23,540元(計算式:本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被告之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房屋增建部分占用新北市○○區○○地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為11.61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14,000元/平方公尺=1,323,5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原告僅繳納1,880元,尚不足12,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28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全部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