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9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麗惠
董議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曜辰
張耿銘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294號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