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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3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321號原 告 葉青艷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律師複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被 告 薛雅菁

楊青芳上 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複代理人 張育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丙○○與訴外人甲○○係配偶關係,因被告乙○○與甲○○為舊

情人關係,且多次挑撥原告與甲○○夫妻之間感情,導致原告與甲○○感情不睦,故甲○○離家多年。原告於108年間曾多次請求甲○○返家,且原告於108年間因甲○○離家而有自殺行為經獲救後,也罹患憂鬱症,原告現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於000年0月間,甲○○突然向原告要求返家同住,原告考量雙方尚有一名年幼子女,為給孩子一個健全家庭,故同意甲○○重新返回同住,先予敘明。

㈡於000年0月間原告無意間發現,甲○○明知其為有配偶之人,

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持續與被告丁○○、被告乙○○等2名女子有不正當的男女往來,說明如下:

⒈甲○○與被告丁○○之對話:

000年0月00日下午10時06分:「甲○○」:吃你。「丁○○」:笑貼圖,睏了嗎。「甲○○」:怎。「丁○○」:問好。「甲○○」:

不好。「丁○○」:跌倒圖,你知道。「甲○○」:喔。「丁○○」:甲○○說,我好看,還是雅菁好看。「甲○○」:都好看。「丁○○」:你有看到雅菁的照片,你愛誰。「甲○○」:你愛我。「丁○○」:我四八,三八,我美蘭愛你。「甲○○」:是。「丁○○」:我嫁你當老婆,美蘭,要不要,我四八,睡,說話。「甲○○」:我四五。「丁○○」:真的嗎。「丁○○」:說話,不要豆點。「甲○○」:單獨你不怕。「丁○○」:幹嘛怕,你也生小孩,我也是。「甲○○」:被,〜。「丁○○」:有小孩,吃了,就跟定你,我說真的,我之前就有喜愛你,說話。「甲○○」:

小孩?歲,孩子的爸呢。「丁○○」:不要我們母子,我兒子常說要一個爸,你當她爸,好了,好不好,現在我在跟你說話,有人倒了。「甲○○」:我有一個男孩,想、要一個女孩。「丁○○」:我跟你生阿,雅菁睡著了,要不要、要不要,我甘願被你吃,因為我要跟你在一起,以前我就好愛妳。「甲○○」:當真。「丁○○」:雅菁有跟你說過吧,說我愛你的事,真的,你願意接我嗎,甲○○好不好,我當真。「甲○○」:

好不好。「丁○○」:還是你不喜歡我,說你喜歡誰。「甲○○」:嘻!「丁○○」:我真的有愛你,快說,你回答。「甲○○」:他不是在永和。「丁○○」:他來台北,被我美蘭與到,對我說,我還問他為何不選我,他我,我不像雅菁獨立,喂,回答我,你愛誰,不要轉移話題,快。「甲○○」:愛你們。「丁○○」:只一個,說,不生氣,實話,說心裡話,我就說了,你有甚麼不敢講,我女人敢對你告白。「甲○○」:三個都要。「丁○○」:不可以,說,你是男生,在等你,快,一個、一個。「甲○○」:那一+一個。「丁○○」:那個,說真心話,你愛誰,你是男生還不說。「甲○○」:我說了啊我比較貪心我要三個。「丁○○」:沒有那回事,我問你,你是男生,你會寮解,男生的想法,為何陳勇仁喜歡雅菁。「甲○○」:

你們三個不是都有老公了嗎。(原證一)⒉甲○○與被告乙○○對話紀錄:

⑴107年6月25日:「乙○○」:傳送垃圾老公的十大特徵。「甲○○

」:哈哈垃圾老公。「乙○○」:是你嗎?哈哈。(原證二)⑵000年0月0日下午9時18分:「乙○○」:傳送立榮航空五星遠雄

悅來飯店2天1夜推廣專案活動日期。「甲○○」:了解喔,我贊助悅來山景昇悅來海景。「乙○○」:?「甲○○」:山景房或海景房。「乙○○」:我不知道這是什麼房間。「甲○○」:一般來說應該是山景,看當天下雨不升級,好天氣升級海景。「乙○○」:了解。「甲○○」:你之前不是說3999。「乙○○」:我報名3/10*3/11日。「甲○○」:1/1-1/31政府補助每人1仟元,你報名了,這麼快。「乙○○」:報名還沒匯款,日期你OK嗎,你OK我在匯款。「甲○○」:日期都OK,只是住遠雄好貴。「乙○○」:我招待。「甲○○」:別的飯店不是才2999元。(原證三)⑶000年0月0日下午8時18分: 「乙○○」:我想玩熱氣球,下星期

一你幫我預訂好嗎。「甲○○」:是6月10日嗎,什麼時候可以預訂。「乙○○」:6月10日10點半開始預訂。(原證四)4.108年9月16日16日: 「乙○○」:傳送國內秋冬旅遊補助。「甲○○」:你又想出去玩。「乙○○」:給你看啦。「甲○○」:為什麼給我看。「乙○○」:傳送貼圖。「甲○○」:媽祖還沒去過,馬祖。「乙○○」:是。「甲○○」:什麼時候。「乙○○」:你想什麼時候。「甲○○」:明天。(原證五)㈢由上開甲○○與被告丁○○、被告乙○○之對話紀錄可證,甲○○與

被告丁○○及被告乙○○等女子有不正常往來關係,且逾越通常社交往來程度之男女感情親密行為,此足以干擾婚姻之本質,破壞原告對於婚姻關係和諧圓滿之期待及對於配偶一方忠誠義務之要求,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並將原告之幸福婚姻及家庭,毀於旦夕,致令原告感受莫大難堪痛苦,原告不得已僅得提起本件訴訟。

㈣請求權基礎: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茍配偶確因此受精神上痛苦,自得依法請求賠償。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蓋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婚姻生活之核心,在於夫妻雙方相互尊重,則自情感層面延伸而來,夫妻對於其日常行為舉止應具有誠實義務,即在不過度箝制個人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自由下,夫妻任一方對於配偶在婚姻關係中,應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佔權益。是若夫妻之一方違反婚姻之誠實義務,與婚姻外之第三人發生婚外性行為或有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之行為者,該行為人(含配偶之一方及婚姻外之第三人),即係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屬情節重大。此種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

⒉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 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依同一理由,前揭關於人格法益受侵害而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本件衡量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是依民法第195 條規定請求賠償慰撫金之金,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故意或過失之可歸責事由及程度、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之。

⒊原告與甲○○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子,被告丁○○及被告乙○○明知

甲○○為有配偶之人,竟與其有不正當男女交往之親密行為,於對話紀錄中被告丁○○與甲○○之親暱對話內容即可得知雙方已有發生性行為關係,而被告乙○○則有多次邀約與甲○○同行住宿旅遊亦可得知雙方於同宿期間必然有性行為關係之發生,始原告更確信被告等人確實破壞原告之家庭,該等行為與原告婚姻生活、安全與幸福法益之受害,自有相當因過關係,且乙○○更於甲○○返家後向原告稱:甲○○在外有女人,亦導致原告吃安眠藥自殺,顯現乙○○更惡意破壞原告家庭生活。

㈤綜上,懇請鈞院審酌,被告丁○○、被告乙○○之行為,顯破壞

原告婚姻生活圓滿,影響原告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身分法益,造成原告之損害甚重,故請求被告丁○○賠償新台幣(下同)80萬元、請求被告乙○○賠償80萬元。

㈥並聲明:

⒈被告丁○○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乙○○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㈠丁○○部分:

⒈我之前就認識原告先生很久,中間很久沒聯絡,後來在臉書上聊天,我不知道原告先生已經結婚了。

⒉我只有國小畢業,我現在在打零工,每月收入五、六千元,沒有財產。

⒊我與甲○○都是在臉書上打屁聊天,沒有其他行為。

㈡乙○○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告與其夫即訴外人甲○○交往,竟多次邀約甲○○,

與之同行住宿、旅遊,而於雙方同宿期間發生性行為,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侵害其配偶權之事實,被告予以否認,且原告起訴狀所提出之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茲分述如下: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明文規定;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參照。

⑵次按「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除須有損害之發生及有

責任原因之事實外,並以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故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訴訟,原告須先就上述成立要件為相當之證明,始能謂其請求權存在。」、「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要件,故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者,應先就有責原因之事實存在、有損害之發生,及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等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判決意旨參照。

⑶原告之主張不實,且其提出之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

①被告於107年6月25日瀏覽臉書貼文時,偶然發現原告對「垃

圾老公的十大特徵」貼文按讚、留言,因原告與其夫甲○○分居後經常向被告訴苦、埋怨甲○○,被告推測原告有意暗指甲○○之意,便將上開貼文截圖後傳給甲○○,並詢問甲○○「是你嗎?」,其本意只在暗示甲○○,使甲○○注意其妻即原告有抱怨伊為垃圾老公一事。且從前後對話之客觀文義觀之,被告所詢「是你嗎?」一語,亦只有「你是貼文所稱的垃圾老公嗎?」之義,實非以「老公」之親匿用語稱呼甲○○。是自不得僅以被告傳送上開貼文,並向甲○○詢問「是你嗎?」,即遽認被告與原告之夫甲○○有逾越通常社交往來程度之男女感情親密行為,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②甲○○於婚後朋友不多,且自106年起又與原告感情不睦,因為

經常見聞被告於社交平台分享自己之出遊心得,心亦嚮往之,乃期待被告能分享旅遊資訊。被告心想如其因此而有旅遊意願,則於被告與友人所安排之團體旅遊人數不足時,即可因甲○○之加入,以湊足人數出團,遂依其請求,而傳送旅遊資訊予甲○○分享。故被告雖於108年1月2日傳送遠雄悅來飯店之推廣專案優惠活動資訊於甲○○分享,並於甲○○嫌費用太貴時,出言稱「我招待」一語,以及於108年9月16日傳送國內秋冬旅遊補助資訊於甲○○,並與甲○○確認團體出遊時間,亦僅係依甲○○之要求而為,且所為並未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分際,何能僅依上開旅遊資訊之傳送及被告與甲○○之對話,即得證明被告有與甲○○旅遊、同宿,甚至於同宿期間發生性行為關係。故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甲○○旅遊、同宿並發生性行為,而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侵害其配偶權等語,非但不實,且無證據證明之。

③至於被告在000年0月0日下午8時18分傳送熱氣球活動資訊於

甲○○,亦僅為請求甲○○協助被告預訂熱氣球活動而已,原告據此主張被告與甲○○旅遊、同宿並發生性行為,而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侵害其配偶權,更屬無稽。

④此外,原告主張被告多次挑撥原告與甲○○夫妻間之感情,於

甲○○返家後,又向原告稱甲○○在外有女人,致原告吃安眠藥自殺,足見原告惡意破壞原告家庭之事實,亦未據提出證據證明之,空口白話,不足採信。

⑷綜上所述,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無從證明為真正,不足以

認被告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其依侵權行為規定,訴請被告損害賠償,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66條第1、3項規定,原告之

起訴狀應將其主張之原因事實具體記載之。本件原告固於起訴狀主張被告多次邀約甲○○,與之同行住宿、旅遊,而於雙方同宿期間發生性行為,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侵害其配偶權之事實,惟僅係抽象空泛而言,並未將被告於何時、何地與甲○○同行住宿、旅遊,並發生性行為之事實,具體記載之,顯與前揭法律規定不符,被告也因此無從具體答辯。此部分應先請原告補充,待原告就上述事實具體提出後,被告再行答辯,附此敘明。

三、原告主張其與甲○○係配偶關係,雙方育有1名子女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復主張被告2人上開行為,顯破壞原告婚姻生活圓滿,影響原告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身分法益,造成原告之損害甚重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民事判例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事實,依首揭說明,原告自應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㈡原告主張甲○○與丁○○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0時06分對話:「甲○○」:吃你。「丁○○」:笑貼圖,睏了嗎。「甲○○」:怎。

「丁○○」:問好。「甲○○」:不好。「丁○○」:跌倒圖,你知道。「甲○○」:喔。「丁○○」:甲○○說,我好看,還是雅菁好看。「甲○○」:都好看。「丁○○」:你有看到雅菁的照片,你愛誰。「甲○○」:你愛我。「丁○○」:我四八,三八,我美蘭愛你。「甲○○」:是。「丁○○」:我嫁你當老婆,美蘭,要不要,我四八,睡,說話。「甲○○」:我四五。「丁○○」:真的嗎。「丁○○」:說話,不要豆點。「甲○○」:單獨你不怕。「丁○○」:幹嘛怕,你也生小孩,我也是。「甲○○」:被,〜。「丁○○」:有小孩,吃了,就跟定你,我說真的,我之前就有喜愛你,說話。「甲○○」:小孩?歲,孩子的爸呢。「丁○○」:不要我們母子,我兒子常說要一個爸,你當她爸,好了,好不好,現在我在跟你說話,有人倒了。「甲○○」:我有一個男孩,想、要一個女孩。「丁○○」:我跟你生阿,雅菁睡著了,要不要、要不要,我甘願被你吃,因為我要跟你在一起,以前我就好愛妳。「甲○○」:當真。「丁○○」:雅菁有跟你說過吧,說我愛你的事,真的,你願意接我嗎,甲○○好不好,我當真。「甲○○」:好不好。「丁○○」:還是你不喜歡我,說你喜歡誰。「甲○○」:嘻!「丁○○」:我真的有愛你,快說,你回答。「甲○○」:他不是在永和。「丁○○」:他來台北,被我美蘭與到,對我說,我還問他為何不選我,他我,我不像雅菁獨立,喂,回答我,你愛誰,不要轉移話題,快。「甲○○」:愛你們。「丁○○」:只一個,說,不生氣,實話,說心裡話,我就說了,你有甚麼不敢講,我女人敢對你告白。「甲○○」:三個都要。「丁○○」:不可以,說,你是男生,在等你,快,一個、一個。「甲○○」:那一+一個。「丁○○」:那個,說真心話,你愛誰,你是男生還不說。「甲○○」:

我說了啊我比較貪心我要三個。「丁○○」:沒有那回事,我問你,你是男生,你會寮解,男生的想法,為何陳勇仁喜歡雅菁。「甲○○」:你們三個不是都有老公了嗎等情,固提出對話紀錄為證,且為丁○○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惟丁○○抗辯上開對話純屬2人在臉書上打屁聊天行為,尚與一般社會常情相符,非無可取,且原告復未能再積極舉證證明丁○○確破壞原告婚姻生活圓滿,影響原告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身分法益,造成原告之損害甚重之行為,故原告請求丁○○負損害賠償責任,即無理由。

㈢原告主張甲○○與被告乙○○有下列對話紀錄:⒈107年6月25日:

「乙○○」:傳送垃圾老公的十大特徵。「甲○○」:哈哈垃圾老公。「乙○○」:是你嗎?哈哈。⒉000年0月0日下午9時18分:

「乙○○」:傳送立榮航空五星遠雄悅來飯店2天1夜推廣專案活動日期。「甲○○」:了解喔,我贊助悅來山景昇悅來海景。「乙○○」:?「甲○○」:山景房或海景房。「乙○○」:我不知道這是什麼房間。「甲○○」:一般來說應該是山景,看當天下雨不升級,好天氣升級海景。「乙○○」:了解。「甲○○」:你之前不是說3999。「乙○○」:我報名3/10*3/11日。「甲○○」:1/1-1/31政府補助每人1仟元,你報名了,這麼快。

「乙○○」:報名還沒匯款,日期你OK嗎,你OK我在匯款。「甲○○」:日期都OK,只是住遠雄好貴。「乙○○」:我招待。「甲○○」:別的飯店不是才2999元。⒊000年0月0日下午8時18分: 「乙○○」:我想玩熱氣球,下星期一你幫我預訂好嗎。「甲○○」:是6月10日嗎,什麼時候可以預訂。「乙○○」:6月10日10點半開始預訂。(原證四)4.108年9月16日16日: 「乙○○」:傳送國內秋冬旅遊補助。「甲○○」:你又想出去玩。「乙○○」:給你看啦。「甲○○」:為什麼給我看。「乙○○」:傳送貼圖。「甲○○」:媽祖還沒去過,馬祖。「乙○○」:是。「甲○○」:什麼時候。「乙○○」:你想什麼時候。「甲○○」:明天等情,固提出對話紀錄為證,且為乙○○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惟上開甲○○與乙○○之對話紀錄,依一社會常情判斷,尚不能證明甲○○與乙○○有不正常往來關係,且逾越通常社交往來程度之男女感情親密行為,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故原告請求乙○○負損害賠償責任,亦無理由。

㈣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事實,依原

告舉證之結果,尚難信為真實。此外,原告復未能再積極舉證以實其說,其所為主張之事實,自難信為真實。

五、從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2人各給付原告8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即失依附,應併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亦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