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27號原 告 陳俐嘩訴訟代理人 余昇峯律師被 告 黃勝家
黃正榮黃文祥黃國仁黃國明洪金鐘陳軍凱陳紀帆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王秋滿律師備 位 被告 夏奕剛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