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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53號聲 請 人 黃友泰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原告陳百財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相對人黃友鵬、黃友龍之參加訴訟,聲請駁回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駁回相對人黃友鵬、黃友龍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112年9月28日112年度訴字第1353號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於112年10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見本院卷第199頁),惟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9至213頁),其聲請自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