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56號原 告 A女
兼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
A女之父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阮玉婷律師複代理人 高振云律師追加被告 丁○○上列原告於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36號刑事案件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侵附民字第55號),並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被告丙○○、丁○○應連帶賠償原告各新臺幣(下同)80萬元。經查,前揭111年度侵訴字第136號刑事庭判決僅認定被告丙○○犯強制性交罪,另被告丁○○並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故就被告丁○○自應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40萬元【計算式:800,000+800,000+800,000=2,4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