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56號原 告 A女 兼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 A女之父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被 告 朱茂雄訴訟代理人 阮玉婷律師追加 被告 周肖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品秀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