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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07號上 訴 人 辰揚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庶璣被 上訴人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元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2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