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16號上 訴 人 李國光
送達代收人 徐家慧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被 上訴人 劉育呈
李冰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0,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