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楊業葳 送達址:台北北門○○○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稅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0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