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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71號原 告 侯杰宏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侯尹博原 告 侯杰甫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被 告 廖謝美智

廖偉銓廖珮妤廖偉誠前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錫旗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價購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萬396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2萬7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2877元,尚不足新臺幣89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案由:請求價購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