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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92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張君潔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陳乙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92號案件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判決在案,惟聲請人即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撰寫起訴狀時將聲請人地址誤植為「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3樓」,然正確地址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為恐將來聲請執行會因地址錯誤而生爭執,爰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觀諸聲請人於112年10月2日所提民事起訴狀,記載其地址為「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3樓」(見本院卷第9頁),且綜觀本件全部卷宗,均未見聲請人有具狀變更地址之情事,亦未有書狀曾記載聲請人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情形,足見本院所為上開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從而,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日期: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