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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99號原 告 蔡如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學堯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裁判日期: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