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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0號上 訴 人 倍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尚龍被 上訴人 悟永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維詩被 上訴人 趙台貴

王維聖

劉守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6萬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宋家瑋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
裁判日期:202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