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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5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30號原 告 邱月招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複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被 告 楊玉梅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事實上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