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30號上訴人即被 告 楊玉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30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3,431,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