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30號上訴人即原 告 邱月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30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1,7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