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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58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84號原 告 施玉玲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被 告 宋秉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裁判日期:202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