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6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51號上 訴 人 楊慶榮被 上訴人 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邱君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聲明廢棄原判決,並請求判命:確認上訴人就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0號2樓(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存在。

次查系爭房屋之相同路段近1年實價登錄交易價格,其鄰近房地每平方公尺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126,413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值之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又系爭房屋面積為117.51平方公尺,有上訴人提出之建物平面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7頁),因此系爭房屋含土地之交易價格約為14,854,792元(計算式:126,413元/㎡×117.51㎡≒14,854,7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復依財政部「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所得交易標準」計算,系爭房屋坐落於新北市板橋區,則房屋評定現值應占房地總價41%,即系爭房屋價值應核定為6,090,465元(計算式:14,854,792元×41%≒6,090,465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90,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貳仟零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