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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6號原 告 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達煌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被 告 承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山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裁判案由:返還模具
裁判日期:202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