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72號原 告 陳明清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王顥鈞律師被 告 陳嘉明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劉和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即嘉明水果行是否為合夥事業等)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21號判決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