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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6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99號原 告 上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豊雄原 告 黃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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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具狀表示被告地址已非原告起訴狀所載,故本件未經合法送達,且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請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31日前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到院,繕本逕寄對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閱覽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4-02-27